时间:2023-01-11 03:13:35来源:法律常识
石油销售企业为租赁经营加油站,与加油站相关权利人自愿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租赁经营过程中,虽然存在石油销售企业使用加油站相应证照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5日,A石油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由A石油分公司向B公司租赁经营使用B加油站,租赁期限15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租赁期间A石油分公司有权保管并使用B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经营中需要的相关证照。
租赁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营业执照等手续交付给A石油分公司,A石油分公司以B公司加油站名义经营。后双方因加油站的整改问题发生争议,B公司向A石油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30日收回了加油站。A石油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将加油站返还给A石油分公司。
法律分析
本案中,A石油分公司、B公司均已经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资质,双方并未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但确认合同无效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且上述相关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涉案租赁合同并不能因存在上述规定而应被认定无效。加油站运营中最突出的公共利益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相关规定要求经营加油站应具备相应资质,针对的是加油站的管理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现在租赁双方都具备相应资质,公共安全不会因出租受到不利影响。租赁经营加油站模式系探索形成,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该经营模式作出违法性评价,人民法院也不应在民事诉讼中作出否定性评价。
律师观点
合同效力问题是法院应主动审查的问题,本案主要难点在于涉案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租赁合同为石油销售企业与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合同,其效力问题是租赁经营加油站市场的典型问题,租赁经营加油站是石油销售企业的经营模式之一。
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成品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产品,每个加油站都应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和一些行政规章已经明确规定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上述证照,石油销售企业租赁加油站时使用加油站的上述证照,本质上是租借证照、挂靠经营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石油销售企业租赁经营加油站模式中,石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均已取得经营成品油所需的证照,并未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具备运营加油站的能力,相关主管部门又进行了审核批准,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会因该租赁行为受到损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照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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