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9:58:41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的一种。何谓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那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当隐私权被侵犯时该怎么办呢?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020年5月份,安某与前女友李某分手。安某为了报复李某,在新浪微博上使用李某的头像,先后使用微博名musa太浪小龙女、太浪小龙女musa把李某的裸露隐私的照片先后发布在新浪微博上,还向李某发送多条恐吓短信,内容包括:“百因必有果也许你的报应就是我”、“我小姑就是这样被杀的,那时还没有我,杀她的男的还要死了和她葬在一起”、“终于到我可以杀我喜欢的了”、“爱就是自私的,我会先辞职,然后毁了你的生活和工作,最后陪着你”。本案中,安某不仅存在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体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李某隐私权的行为,还存在以短信方式侵扰李某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其行为已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微博等网络媒体关注度高,受众面大,传播面广,容易造成较大影响,结合安某向李某发送的短信内容,可以认定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人安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酌定其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于某与梁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4月20日梁某在自家平房外沿靠近道路一侧安装摄像头并对摄像头进行了加高改装,使摄像的覆盖范围包括于某家院子,致使于某和家人在院内及进出房屋的行踪、轨迹都在摄像范围内,严重侵犯于某及其家人的隐私。虽然梁某称其安装摄像头的初衷是因家中财物经常莫名被他人损毁,为保证财物安全,才在自家平房安装摄像头,并没有监视、监控他人的故意。但是,梁某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其监视的范围应当以自家周边且不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为限。本案中,梁某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清晰看到于某院子及屋内靠窗一侧的情况,记录和存储了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可以认定侵权了于某的隐私权。被侵权人于某可以要求梁某拆除摄像头或者对该摄像头进行调整,以摄像覆盖范围不包含于某个人庭院内景为限。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朱某(女)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于2021年8月2日到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8月8日晚上8点左右,朱某在病房卫生间洗澡,同病房陪护母亲的毛某多次敲门,想让朱某快一点结束。因朱某没有从卫生间出来,毛某就把门拉开,朱某光着身子向外面的人求救,场面一度混乱,致使朱某光着身子被许多人看到。因为这件事造成朱某心里有阴影不敢再住院,加重了朱某的病情。本案中,即便朱某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某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卫生间门的方式催促。虽然毛某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毛某的行为侵害了朱某的隐私权。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某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某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故应对朱某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何某(男)、洪某(女)与胡某(男)等七人合租于某出租房屋。2020年12月31日晚,胡某在该合租房的浴室装了偷拍设备,洪某发现后随即报警。经民警现场调查,被告胡某承认其在浴室放置摄像头偷拍的事实且存有偷拍到洪某、何某洗澡的视频,但是否认将视频传播出去牟利。2021年1月1日,某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胡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收缴摄像机一个。本案中,胡某在出租屋浴室内安装摄像机拍摄何某、洪某身体的私密部位,是对二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向二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王某系手机号码××××的实名认证使用人,截止到2021年8月,该号码在网时间已有十余年。某公司系某电影的出品人之一,为该电影制作的主要投资人。该电影拍摄于2018至2019年,2021年4月公开上映。该电影从播放开始后的第55分3秒至第55分6秒,电影画面中完整显示了前述手机号码。王某自述,由于自己的手机号码在电影画面中被公开,自2021年5月15日凌晨起,其收到了全国各地打来的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案中,因电影镜头中完整显示了王某的手机号码,在客观上泄露了王某的个人信息,从而使王某遭受陌生电话和微信验证的侵扰,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某公司作为电影的出品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在电影中删除相关电话号码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葛某和高某系同事关系,二人均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2021年10月4日高某未经葛某允许,私自从案外人张某的电脑上打开张某的微信(葛某与张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拍照后,发到公司的微信群里。公司领导及其他同事对葛某在公司的评价明显减损,给葛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本案中葛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系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高某未经葛某允许将该聊天记录发到其公司微信群中,是对葛某隐私的公开宣扬,侵犯了葛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如果葛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高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葛某也可以向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当然,除了上述情形之外,侵犯隐私权的情形、种类还有很多。但是不管是遇到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我们都要积极的面对、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要先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并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或者要求其立即删除等等。对方拒绝的话可以直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仍然无法解决的话还可以委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隐私权被侵犯而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给予支持。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搜索“要永辉律师”,与要律师直接联系、咨询。
作者: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