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20:25:11来源:法律常识
隐名股东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为:一是通过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二是隐名股东直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隐名股东怎么行使知情权呢?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应当以显名化为前提,即首先要确认其股东身份。因为隐名股东才是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挂名而已。一旦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显名股东则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但在隐名股东未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认可的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之前,不能支持其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即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但该条未规定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行使知情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应该先确认股权,确认其为公司的股东后,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