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4:31:3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本案判决书:
薛女士与丈夫车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后车某于2020年6月5 日去世,并在北京朝阳、海淀各留有一处房屋、存款及将近100万的企业年金。令薛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的父母车某1、韩某一字诉状将自己诉至法庭,请求判决车某与自己的婚姻无效。薛女士认为此举是为了不让自己继承车某遗产,而且自己与车某近十年的婚姻“莫名其妙”就成了无效,并因此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原告车某的父母认为,车某生前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2006年与前妻的离婚诉讼中被鉴定为患有妄想性障碍,无诉讼行为能力,后期精神疾病也没有治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车某与薛女士在2012年1月5日缔结的婚姻无效或不成立。
随即,薛女士选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永慧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接到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律师认为,二原告主张的不成立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并协助当事人搜集车某精神无异常的证据。
律师认为车某和被告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到车某去世,这期间车某正常工作、家庭生活。薛某一直不知道车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二原告认为车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任何事实依据。无行为能力是指对结婚的法律意义、权利义务都不知晓,无法理解。车某有工作,此前有过婚姻,说明车某不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车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属于车某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那应当是薛某提出撤销婚姻,并非车某父母提出,二原告没有任何诉讼资格。二原告主张确认婚姻无效,无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还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婚姻不成立,我方不同意。车某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理解婚姻的法律含义,且车某有工作、正常生活,不可能不理解夫妻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于二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律师结合法律依据、事实情况据理力争,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车某在与薛某登记结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以车某在与薛某登记结婚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婚姻无效,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车某1和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恒略说法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夫妻之间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双方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其实都是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