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3:06:04来源:法律常识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2、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3、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5、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6、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所有的书面协议,除了中间的主要内容之外开头和落款也是比较重要的。而且,财产分割协议正式生效的时间应该是自双方办理了离婚证之后。特别是要注意,在财产分割协议当中切勿忽略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约定,至于协议公不公正证,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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