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3:07:1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程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智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西村口北侧200米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史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事故现场西侧非机动车道,事故造成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某、陈某、被告史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轻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宋某名下,在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邢台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三原告系陈某的子女。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原告母亲与被告程某、史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对于三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程某、史某均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两事故车辆均入有交强险,因此,对于医疗费5655.36元,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各负担一半,即2827.68元,对于财产损失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各负担250元。对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56797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各负担18万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207974元,应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按照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同时考虑陈某系行人,本院认为两方机动车应当分别承担40%的责任,陈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均应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3189.6元,即207974元*40%=83189.6元,剩余41594.8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和被告人保邢台分公司均应向三原告赔偿2827.68元+18万元+250元+83189.6元=266267.28元,由于被告宋某已经垫付了44200元,因此,被告华安保险邯郸支公司应向三原告赔付222067.28元,向被告宋某支付44200元。关于诉讼费因系间接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程某负担。
法官说法
当下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因交通事故提起的赔偿诉讼亦占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越来越高的比例。交通事故后涉及哪些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本着及早化解纠纷、尽快赔付受伤害一方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另机动车所有人务必为机动车交纳足额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联系积极履行赔付责任,把对受伤害一方损失降至最低。
作者:邢台开发区法院 毛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