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3:49:39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如果通过协调解决的,那么我们就需要签订一份和解协议。那么协商合计中有什么步骤与原则?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因此解决。
针对于协商和解的原则,首先需要坚持协作和平等原则,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融洽的气氛中,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自愿地达成协议。付璐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原则精神,需要避免只从自己一方的利益出发,坚持已见,互不相让。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享有特权,获得不平等的利益。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强调,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有关内容达成的变更合意。 执行和解应当是司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统一。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民法上的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其行为的司法性质。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当事人间的普通的协议,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以消灭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执行程序是中止的,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至少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执行程序起着中止的作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将因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而终结,这是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性质。
和解协议书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标题、首部、正文和尾部。标题、首部和尾部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容易掌握。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其中较难的是协议书的正文部分,就是对当事人纠纷的简要介绍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简练,对纠纷的经过需用与有限的文字表达清晰、完整,达成的协议内容更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协商和解的书写步骤、原则及效力”的解读,和解协议书由于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因此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如果违约了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您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没有的话,一般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等。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