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4:34:02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得好,和平分手各自走好,可有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辛辛苦苦养育的孩子一夕之间与自己其实是陌生人,在感情和经济都遭遇打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邱女士于2019年7月在长沙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8月生育一女陈小小(化名)。一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在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陈小小归邱女士抚养,陈先生于每月15日前向邱女士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陈小小年满18周岁止。2021年3月,陈先生及其母亲带女儿陈小小前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亲子鉴定,公司向陈先生出示了一份DNA检测意见书,检测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陈先生与女儿陈小小的亲子关系。女儿陈小小出生后,陈先生尽心尽力抚养,现得知女儿并非亲生,精神受到极大创伤,故委托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邱女士,追回经济损失并要求邱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要点
本案中陈先生与陈小小不具有父女关系,对陈小小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彩礼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邱女士则因陈先生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此外,陈先生误认为陈小小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几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陈小小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
办理思路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邱女士作为陈先生的恋爱对象、妻子,在与陈先生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邱女士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所生女儿非与陈先生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使陈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对小孩履行抚养义务,由此陈先生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DNA检测意见书等证据后,法院基本予以陈先生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判决邱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委托人陈先生返还小孩抚养费16000元、返还邱女士生产时产生的住院费用7411.9元、返还彩礼5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亲子鉴定费1600元。
律师提醒
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这属于“欺诈性抚养”。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