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5:00: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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铮锋律师团对刚刚生效的、对日常民商事合同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2019)最高法民再247号判决书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分析,具体如下,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最高院认定
(2019)最高法民再247号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虽然康维海所提交的上述《补充协议》系复印件,但是该《补充协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五年。主要理由在于: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康维海投入提升档次改造装修资金超过1000万元并经甲方确认后,可增加承包经营年限,并续签合同,但最多不超过五年。根据该约定,康维海对蕾博尔酒店投入的提升档次改造装修资金超过1000万元并经创业中心确认后,康维海具有增加五年承包经营年限的权利。而康维海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中国四星级饭店证书》证明,蕾博尔酒店已经被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为四星级饭店,足以说明其对蕾博尔酒店进行了巨大投入。本院再审期间,康维海提交的其为进行蕾博尔大厦施工签订12份《购货合同》及对蕾博尔酒店进行内外部装修改造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蕾博尔酒店外部及施工协议》等6份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可证明其为装修改造蕾博尔酒店而投入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故就此节事实而言,与《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增加承包经营年限,并续签合同,但最多不超过五年”可以互相印证,进而佐证《补充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故虽然案涉《补充协议》为复印件,但协议的内容与康维海提交的其对蕾博尔酒店进行改造以提升档次等证据以及《承包经营合同》中关于延长承包期限的约定可以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康维海提交的《补充协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康维海已经与创业中心达成续签《补充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康维海对蕾博尔大厦装修改造所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仅因康维海提交的《补充协议》不是原件,对该份证据未予采信,并认定康维海未与创业中心之间达成延长租赁期限的协议,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总结
对于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仅能提供复印件的证据,并非绝对没有证明力,在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原件存在或者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且没有提供相应反证的情况下,该复印件证据仍然有可能被采信而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