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找房地产律师联系方式,海口找房地产律师联系方式电话

时间:2023-01-11 17:24: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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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2日消息(记者 王康景)近日,花费96万元在定安县龙湖镇御湖庄园小区全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周女士投诉称,2019年接到收房通知,结果发现自家楼下架空层却建了一个大的公共厕所。她为此拒绝收房,并质疑厕所违建,以及开发商售房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对此进行投诉。对此,当地资规部门回复称公厕经过规划审批未发现有违法。

问政海南丨女子在定安花费近百万元购房 收房时发现楼下建了个大公厕

小区一楼架空层的公共厕所。受访者供图

近百万元全款购房 收房时发现楼下有个大公厕

来自内地的周女士,因为觉得海南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好,适合退休后养老,于是在2018年来到海南定安县龙湖镇新建的地产项目御湖庄园小区看房。周女士说,当时小区楼房已经建起了外结构,还没有完成装修等收尾工作。周女士对小区环境和条件比较满意,便与开发商海南昌茂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房款为70多万元,加上购房过程中的居间费,总共花了96万元,全款购买了该小区A08号楼2楼的一间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不过,让周女士意想不到的是,2019年她接到收房通知后,却发现自己家楼下竟然建了个大公厕。“我针对这个问题追问当初接待我购房的置业顾问,为什么当初只说是架空层,却没有告知会建一个公共厕所,如果早知道我就不会买。”周女士说,置业顾问却表示自己也不知情,且已经离职。

记者从周女士提供的现场图片看到,公共厕所建设在小区A08号楼一楼,光是女士卫生间就有多个独立小间。周女士说,整个公共厕所的面积和一套房面积差不多,甚至还要大。她说,这个公共厕所是整个小区人可以使用,就在物业用房旁。

周女士无法接受这种情况,不管异味大不大,心里十分别扭,于是至今没有收房,而是要求换房或者拆除公厕。

问政海南丨女子在定安花费近百万元购房 收房时发现楼下建了个大公厕

小区内的公共厕所。受访者供图

资规部门:公厕建设经过正规规划审批 未发现违法

周女士质疑,在楼栋架空区域建设这么大一个公共厕所可能违规,她投诉到海南省12345热线。今年1月4日,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面答复称,该局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翻阅相关报规档案,该小区A8/A9/A10三个楼栋涉嫌违反规定私自封闭使用一楼架空层的行为,已发函到执法局请进一步核实查处。2月11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经调查核实,以上三个楼栋的首层(架空层)在报规文件中均有标明用途,在建筑施工图中也详细注明了首层内的建筑用途情况。建设方海南昌茂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通过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这样的过程让周女士感到困惑,为什么规划部门一开始没能查明该厕所是否违建?两个部门的答复前后存在明显差别。

记者联系上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小区项目是在2014年进行总体报规划审批,当时的项目规划审批由县住建局规划股负责,机构改革后,县资规局这边一时没能找到最初的规划审批图纸,就参考了小区其他楼栋的情况,初步认为可能涉嫌违建,让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执法部门调查过程中,小区开发商提供了该项目的规划审批图纸,经过比对发现,8号楼的规划里的确有标注建设公共厕所,所以说该厕所是经过当时主管部门审批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查阅了周女士提到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里面也并没有明文规定小区里不能在一楼位置建设公厕,因此,未发现这个审批有明显违反法规。

不过,周女士对此表示还是不能接受。“即便没有发现违法违规,在小区楼栋一楼架空层建设公共厕所本身就不合理。”

问政海南丨女子在定安花费近百万元购房 收房时发现楼下建了个大公厕

小区一楼架空层的公共厕所。受访者供图

律师: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当如实告知业主规划和配套情况

周女士反映,一开始买房的时候,置业顾问根本没有提到公厕的事,她认为涉嫌刻意隐瞒或者欺骗,不过当初的置业顾问已经离职,并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公厕的事情,还给了周女士另外一个在职的置业顾问许某的联系方式,让周女士对接处理。

记者随后联系上许某,其表示自己只是售卖房子,有关之前置业顾问售房时介绍房屋的情况,以及目前公厕的情况他不了解。这让周女士感到气愤。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认为,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当如实告知业主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以及所处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情况,并且应当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以及小区情况一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若该公厕通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是在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且公厕的建设影响了商品房的使用功能等情况,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若该公厕作为小区配套设施通过当地规划部门审批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当告知买受人公厕的存在。

另外,虽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未对小区内建设公共厕所予以限制,但是根据我国小区建设实际情况,在小区内建设公共厕所作为配套设施违背了人们的普遍认知,规划部门通过该审批可能违背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性原则。

对于小区一楼架空层建设公共厕所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换房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解决;小区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是否改建、重建该公厕;同时,业主也可以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规划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或者以违约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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