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1:08: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负责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决定执行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该案背景相当复杂,案发前曾出现被告人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购房者作为债权人到政府有关部门信访事件,十分棘手。此案自2018年立案侦查,涉及36名债权人及相关民事诉讼30余件,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的融资金额高达6亿余元,卷宗120多册,十分繁冗复杂。本案前后三次开庭,对于涉案企业在负债经营情况下对外融资行为的评价,尤其是在存在相关隐瞒行为的情况下如何评价,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争议很大。甚至在第三次开庭时,检察官还提出即便不构成合同诈骗,也应该认定为集资诈骗的观点。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及金燕律师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以来,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分析研究,在检察院、法院阶段多次提交证据,围绕李某某公司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李某某并未向出借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组建辩方证据体系。同时深挖案件中已有的证据材料,细致分析、研究大量鉴定意见、多份审计报告,提出李某某公司在借款时具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对所售房款享有相应权益是否不足以偿还对外借款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负债经营并不等同于资不抵债,债权人对于李某某公司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实现借款的目的主观明知等,辩护人还结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针对合同诈骗指控方面控辩双方存在的六大争议焦点,从团队前期整理的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中选出和本案具有可比性的9个具有参照价值的无罪判决案件的裁判要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充分阐明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意见获得法院认可,并同时摘掉伪造印章罪,最终量刑由可能的无期徒刑降至有期徒刑九年半,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在于德恒律师对借款融资类诈骗罪所涉及争议问题的正确理解,还在于对案件证据的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与判断。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辩护律师介绍:
程晓璐,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主办了一系列重大、复杂、有影响力的经济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并为多家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
金燕,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擅长刑事诉讼、争议解决,曾主办、参与办理多起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