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1:30:41来源:法律常识
证据目录
一 、河南有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档案
证明:原、被告系第三人河南有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人的企业信息、变更信息情况。
二、退股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证明: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于0000年8月04日达成协议,被告承诺收购原告股份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但被告至今并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三、刘三的微信聊天截屏、证言
证明:《退股协议书》的形成过程,及该协议书系刘三在张三授权下,与李四及有四公司就张三在有四公司名下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李四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约束。
提交人: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三,女,汉族,0970年 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山水市一有东路3号院00号楼503室,身份证号:0309700 04570X。
被执行人李四,男,汉族,0970年00月08日,住山水市一有区一是路88号院95号楼04号,身份证号: 000084008,手机号码05346560555。
第三人河南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水市新区创业路大厦0单元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504K。
执行依据:(0000)山0090民初0500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李四向申请执行人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 00 万元及利息(其中 0 万元自0000年8月05日起,其中 8 万元自 0000年8月05日起,均按照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强制被执行人李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三违约金 6000 元
3、强制被执行人李四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三与第三人河南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0000元
4、本案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作出(0000)山0090民初053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山水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