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34:20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日发了一篇文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怎么办?来看两种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简单谈了谈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解决途径。承蒙粉丝朋友们的厚爱,不论是留言还是私信,都提出了很多问题。
今天,针对众多提问,再着重谈一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时应当注意区分自身情况的问题。
大家可能都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你需要了解上述条款中“未依法缴纳社保”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一是没有给劳动者缴纳过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补办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二是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包括年限不足和数额不足的。在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项时,亦需要区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和不能补办两种情况,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现实中,许多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没有对自身的情况具体分析,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所以,决定起诉维权前,一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属于何种范畴,不盲目诉讼,以免造成诉讼成本的白白浪费。
当然,有些人会问,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就没办法惩治吗?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最后,还是那句话,妥善维权、依法维权!欢迎交流~关注我,法律就在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