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5:52: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汪XX、游XX等几名主犯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朱家山村68号附1号、朱家山村13号、二龙湖XX一民房、小石桥72号紫韵山庄,以每提供一张银行卡给“上层”使用就可以获得2000元报酬和在云南旅游、开发商机的诱惑,共组织了十余名被告人集中在上述农家乐居住管理,但这些主犯其实是把十余名被告人的近百张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诈骗集团洗钱。其中宁夏回zu自治区银川市的李XX就是其中一个提供了银行卡的被告人,也是本律师的当事人。这些来“借卡”的人对李XX说:我们是借你的银行卡用于走走银行流水,不是违法行为,你不用担心,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是你做的啊,你更不要担心啊。李XX一听,觉得挺有道理,认为自己又没有实施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把卡借给他们使用就有2000元,出借五张卡就有10000元,这钱来得真快。于是把自己手头上的银行卡都借给了他们。然而,厄运在不久就来到了: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李XX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侦查得知:李XX的银行卡涉及多人多起被诈骗钱款38万余元。最后,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澄江市人民法院对包括李XX在内的本案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办理亮点】虽然李XX已经涉嫌犯罪,但也应当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按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事人李XX在本案中的罪行最多不超过8个月;其2021年5月11日被拘留关押,到2022年1月10日即满8个月;如果2022年1月10日还不能作出判决,那么李XX将无法于春节前回家过年,如果多判一个月,那么就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根据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程度、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积极的多次的催促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便让李XX尽早回家陪伴老人、孩子过年。在本辩护人的积极主动的多次催促下,人民法院终于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于2022年1月10日对李XX取保候审,当天就释放李XX出了看守所。而后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了判决。这就是本案办理的亮点:先把被告人取保候审回家过年,然后判决作出的时候,其刑期已经履行完毕了。
在此本辩护人感谢澄江市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司法程序,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被告人李XX回家陪伴老人孩子过年,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并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律师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同时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如果只是情节轻微,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那如何才叫“情节严重”,判断标准是什么?
据此,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示】银行卡、电话卡是不能外借的;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严重者就是涉嫌犯罪,本案中李XX就是这样陷入犯罪深渊的。这8个月的关押,不是浪费了青春吗?所以不要贪图小利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