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8:01:27来源:法律常识
答:可以同时提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和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变更过户的诉讼请求。上述两个诉讼请求最好同时提起,具体情况下,亦可以择其一主张。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于1992年5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是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X号XXXX房(建筑面积95.4038平方米,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
本案中原告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证实:1、《房地产预售契约》一份。该契约载明:签约时间1994年8月19日,合同抬头甲方(卖方)为A公司、乙方为被告,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天河区侨源阁C座二幢xx楼xx房,成交价530000元等,合同乙方落款处载明委托代理人杨某等。2、购房发票、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发票、契税纳税申报表等购房付款凭证多份(其中原告称编号1054040、1054141的收款收据原件已被开发商收回,开发商已开具全额购房款的发票;编号为0827085号契税完税证没有原件)。购房发票载明:客户名称被告,发票金额530000元。3、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权属人被告,登记日期2004年7月7日。4、落款人被告、落款时间2017年6月29日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x号xxxx房权属的声明书》一份(该声明书签署过程经过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张某见证,该律所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该声明书主要内容:我与杨某为朋友关系,1993年杨某想购买涉案房屋,跟我商量能否以我名义购买,我觉得无所谓,且当时双方是好朋友便答应;涉案房屋虽以我方的名义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房屋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但事实上所有购房款及其他契约等都是杨某支付,我、我配偶及其他家人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涉案房屋一直由杨某占有使用及支配,房屋真正权属人为杨某,本人也愿意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表示:当时原告杨某刚结婚,夫妻关系不是很稳定,不想让原告刘某知道购房的事情,避免日后有麻烦,所以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购房;当时全部的购房手续包括合同的签订、支付购房款都是由杨某办理,产权过户当时是开发商办理。被告表示:当时原告杨某确实基于其个人原因需要借用我方名义购房,当时出于朋友帮忙去做,后续的事情就没有再过问,直至今年原告杨某找到我方,我方才知道过户回原告名下是这么麻烦的事情。
庭审中两原告另表示:1、我方愿意承担涉案房屋过户的交易税费及本案诉讼费。2、涉案房屋当时挂名在被告名下没有涉及规避法律等不法情形,如作虚假陈述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表示:当时我方纯属朋友帮忙,不涉及任何利益。
两原告庭后提交:1、户口簿。该户口簿载明:户主阮某,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号xx房,原告杨某、刘某分别为阮某的儿子、儿媳,杨某2(2005年5月28日出生)为阮某的孙子,杨某为阮某的儿子。2、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显示两原告及其儿子杨某2名下均无房地产情况记录。2、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阮某自2004年8月居住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电费发票多份(载明发票收件人为杨某等)、物业管理费发票多份等。被告对上述证据亦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
原告杨某诉称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夫妻双方是涉案房屋真正权属人。对此,按查明的事实,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已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x号xxxx房权属的声明书》,确认原告杨某借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均由原告杨某支付及涉案房屋实际权属人为原告杨某的事实。本案中被告也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并对原告诉请无异议。第二,从涉案房屋的原始购房凭据看,本案中原告持有《房地产预售契约》(原告杨某并在该契约的乙方落款处以代理人名义签名)、购房发票、过户费用凭证等原始购房凭据,原告还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第三,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看,原告提供的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电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由原告家人占有使用,被告对此也无异议。综上,原告杨某诉称的借名买房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上述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两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配合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两原告自愿承担涉案房屋过户的相关交易税费及本案诉讼费,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裁判结果
一、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x号xxxx房归原告杨某、刘某所有。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桂某协助原告杨某、刘某到广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交易税费由原告杨某、刘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28080元,由原告杨某、刘某负担。
……
案例索引:(2017)粤0106民初18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