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1:46:06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萍乡市区五丰河街由南朝北行驶。11时17分许,王某驾车右转弯驶入建设路,与人行横道上由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重处罚。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