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0:12:1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恢30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袁俊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3019号滨湖派出所集体户
身份证号:3401041973****4513
立案时间:2021-04-07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袁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8000元,并支付手续费62437.5元、利息4575.6元、违约金10479.74元[利息和违约金-10-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378000元为基数,根据《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违约金,以378000元为基数,根据《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袁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被告袁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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