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2:42:08来源:法律常识
自“解决执行难”行动开展以来,高阳县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打击拒执行为,对因拒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给予坚决惩处,绝不让其有可乘之机!现将本院受理的典型拒执犯罪案例予以公示,望各位被执行人引以为戒,主动配合执行!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免走上犯罪道路!
1、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高阳县人。
该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李某某所有的位于高阳县北关北大街门脸房五间予以查封,并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66.2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利用该五间门脸房从他人处取得300万元,并未偿还张某的债务,而是用于在北海购置房产等其它用途;并在协议离婚时将该门脸楼无偿转让给其子,债务却由李某某自己承担。
2017年1月20日,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7年2月3日,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5日,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的判决义务。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其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傅某某,男,1966年出生,清苑县白团乡人。
被执行人傅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傅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3年10月16日,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傅某某有财产仍拒不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高阳法院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傅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拘留期间,傅某某悔过补偿,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取得申请人谅解。现该案已执结完毕。
3、李某某故意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案
该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容城县某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故意进行处分,侵犯了该院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现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该院受理杨某某借款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偿还申请人4万元之后,剩余26万元一直未履行。2011年1月25日,该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杨某某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杨某某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花费16万元翻盖房屋并精装修。2017年5月31日,该院以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杨某某采取了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的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杨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3日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偿还申请人剩余欠款26万元,并缴纳诉讼费4400元及罚款30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偿还被害人欠款,酌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高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