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3:16:04来源:法律常识
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看守所,“救人”心切的家属以为遇上有能力帮忙“捞人”的张某,岂料碰上骗子,被诈骗人民币(下同)20.4万元。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李某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在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从看守所“捞人”的方式,分别诈骗了被害人李某君14.6万元、被害人李某强5.8万元,合计20.4万元。后因害怕被害人报案,张某将其中5000元退还被害人家属。其诈骗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帮被害人“捞人”,而是全部用于经营生意以及为其妻子看病。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抓获被告人张某。
案件审理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变更强制措施及减刑假释有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任何以人为方式干预司法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捞人”骗局大多是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等,表示能减轻或免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编造各种理由索要大量钱财。纵观类似的诈骗案件,手段低劣,形成一定套路,但被害人往往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通过正规途径到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办理相关事宜,迷信法外权力而被紧紧套牢。希望大家多学防骗知识,增强防骗意识,不要妄想“法外开恩”、“花钱捞人”。如果亲友触碰法律或遇到纠纷,一定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切莫病急乱投医,因救人心切落入“捞人”的骗局,导致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鹤山市人民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