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0:39:29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刘老太丈夫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大女儿离婚后一直和刘老太居住,住在母亲的房子里。刘老太准备去世后将房屋留给离婚的大女儿,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纠纷,就让大女儿代写了一份内容为把房屋留给大女儿的遗嘱,遗嘱由刘老太自己口述,由大女儿书写,最后由刘老太签字按指印并书写了日期。刘老太去世后,二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该遗产房屋,大女儿向法院提交遗嘱内容,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经法院笔记鉴定,确认该遗嘱确由大女儿代写,刘老太签字确认。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
1、自书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律师分析:
那么刘老太的这份遗嘱属于哪种形式呢?一般人认为,由自己信任的女儿代写,自己再签字、按手印、填写日期,应该是有效的。答案是,错误。
刘老太的这份遗嘱依据形式应属于代书遗嘱,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基本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刘老太的大女儿作为代写人也是见证人之一,不能由其代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四、律师建议:
《民法典》要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代书遗嘱中要求遗嘱人签字并写明日期,说明其至少有一定的书写能力,此时不妨制定自书遗嘱并由信任的人保管。若不得已代书,也应该做到下面几点: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避免其他妨碍其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