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9:05: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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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赔申1274号“四川成都温江林业物资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情简介
A公司申请再审称,A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向B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B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本案起诉期限应从B公司收到该《不予赔偿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本案涉及不动产,未过二十年起诉期限。二审法院超期审理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7)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B公司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B公司案涉房屋于2007年9月4日被拆除,同年,B公司还与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足以证明B公司在2007年就知道房屋拆除行为,其于2017年提出赔偿申请、2018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扣除期限的情况,故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B公司认为应从2017年起计算起诉期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最长起诉期限之规定系针对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故一审裁定驳回B公司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超期审理本案存在程序违法,但均对本案处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再审之理由。
律师提示
1.寻求权利救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否则,行政相对人进行权益救济不符合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行政相对人适用最长起诉期限的条件是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未告知不服行政行为可救济的途径,一般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找不到当事人、无法送达当事人等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