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5:24:11来源:法律常识
转眼已经节后上班一周啦~
这些天,小编就被不少同事说
长!胖!了!
简直是一万点暴击!
不过有人告诉小编
长胖真的不能怪你!
要怪,就只能怪工作太努力!
毕竟连央视新闻都说:
终于有人为小编的长胖背锅了~
而真相是——这只是一种幽默的说法
那严格意义上的“工伤”究竟是什么呢?
遭遇工伤后的正确维权姿势又是什么?
下班遇车祸,欲认定工伤
吕进在成都一家包装厂工作,厂方为他购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天晚上,吕进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因伤势严重进行了入院治疗,后经交警认定吕进对此次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出院后,吕进认为自己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便联系厂方协商赔偿事宜。
“吕进啊,你知道要评定为工伤有多难吗?不是什么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那…不认定工伤,我又该怎么办?”
“这样,如果你想得到工伤赔付,需要向我们厂方出具一份放弃其他赔偿主张的承诺,这样我们可以想办法让你获得工伤赔偿。”
被要求出具承诺书,放弃其他赔偿
吕进因希望得到工伤赔付,考虑再三后,向厂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
承诺书
我吕进承诺,如果此次受伤被评定为工伤,除去社保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外,我主动放弃厂方还应向我赔偿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交通费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费用;如未被评定为工伤,发生车祸一事系自身原因造成,不得向厂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赔偿。
吕进
事实上,厂方早知吕进所受伤害为工伤,只要提 出申请一定能够评定为工伤。因此,在吕进出具承诺书前1个多月,厂方就已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吕进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
承诺书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
很快,吕进知道自己被厂方骗了。于是,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经审查后,裁决厂方向吕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双倍工资共计8万余元。厂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向吕进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吕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出具承诺书的方式放弃对厂方有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主张,是对自身享有权益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吕进虽主张出具承诺书时受到了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所称受到胁迫出具的承诺书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吕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承诺书中并未明确放弃对护理费的主张,同时厂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吕进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应当向吕进支付护理费以及双倍工资。吕进不服法院判决,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继续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吕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吕进回想起自己有一份重要的电话录音证据,电话中厂方一直强调吕进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如果想要靠厂方找关系协调认定工伤,吕进就必须放弃本可向厂方主张的其他赔偿。于是,吕进带着这份录音和申请监督材料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核实了此份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后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厂方本就负有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配合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然而厂方却利用吕进对工伤法律规定的不熟悉以及担忧厂方不予协助就无法认定工伤的心理,故意在工伤认定作出之前向吕进释放其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要想认定工伤需要得到厂方帮助这一错误信息,从而诱导和胁迫吕进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承诺书对吕进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吕进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而非合同行为,因此,可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定该承诺书无效,而无须由吕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承诺书,若不行使撤销或变更权,该承诺书仍然有效。
检察机关基于上述两点抗诉意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建议并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厂方向吕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双倍工资共计8万余元。
本期嘉宾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习丽嫔
案件解读
不少人将“工伤”简单地理解为
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的受伤
都是工伤
实际上,关于“工伤”的认定
在法律上也是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的
哪些事故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吕进是在夜班后离开工厂,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吕进对本次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因此,吕进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认定工伤。
所以,胖不是“工伤”哦!
只是一个玩笑…
被认定工伤后,可享受这些工伤保险待遇
被评定为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护理费、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本案中,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
吕进未经深思熟虑出具的承诺书
为自己的维权惹来了不小的麻烦
但在理论上
当事人确实是可以主动放弃
对厂方应承担的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吕进可以主动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所幸的是,吕进最终拿出了有力的证据
证明自己是受到了胁迫和误导
因此,承诺书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生活中,不少人通常认为
二审判决后就尘埃落定
但是也有例外
二审后对生效判决不服,还能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之规定,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前的必经程序。
吕进的经历告诉我们
知法、懂法是多么的重要!
面对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风险
唯有自己能为自己撑开保护伞
让自己安然度过一个又一个难关
BEASTPAI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