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1:49:13来源:法律常识
先看图,当事人刚刚取保候审的一个刑事案件
这个取保候审的结果还是让我很高兴的。原因留在文章的最后说。
这个案子的情况简单说下:
就是某省省会a市的7、8位公安民警跨省到成都来抓捕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在成都的某派出所做完笔录以后第二天被释放。过了7天又被通知去派出所再次做笔录。因为当事人预感不妙,提前委托了我做辩护人。
当事人的预感还是很准,第二次笔录从当天下午4点一直做到第二天一早,做完笔录当事人没有出来,而是被公安直接带回了a市。
至此,我没想道,接下来会遇到两个大的问题
第一,公安侦查案件全流程的程序违法。第二,律师会见遭遇极大困难。
先说第一点,程序违法。
当事人从被带回a市开始计算,到被取保候审一共18天,期间,家属及我作为辩护人,都没有收到任何消息,也没有收到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任何书面材料。
这个过程中,无数次致电a市公安分局,均被告知需要联系主办民警核实,拨打主办民警电话均无人接听。
没办法,当事人在被带回a市的6天后,我陪家属到a市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分局安排接待民警明确告知,当事人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移送看守所,只是因其从成都带至a市需要进行集中隔离,隔离地点与隔离时间未予明确回复。
第16天的时候,我再次陪同家属来到分局了解情况,接待民警才突然告知,案件的案卷材料已在第9天的时候已经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是否批捕。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本案中,办案民警在带走犯罪嫌疑人远超24小时后,以“集中隔离”替代刑事强制措施,不移送看守所羁押,不通知家属相关情况,在长达16天多时间内,不明确是否真的采取强制措施,不明确当事人是否接受合法审讯,隔离期间不明确是否全程监控,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即形成案卷并移送,我认为是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二点,关于律师会见的问题
我作为辩护人,先后两次前往分局,与相关民警沟通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相关民警均以“正在集中隔离”“口罩政策要求大于天”“我们办案民警都见不到人”等理由拒绝。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当地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也出台《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要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开展。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可以聘请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是享有会见权的。
律师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法定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作为辩护人,我对于口罩防控的相关规定是充分理解与支持的。但是,既然口罩防控与公安机关办案抓人不冲突,那口罩防控政策与律师会见也不应该冲突,口 罩不应当成为办案机关的“挡箭牌”:办案机关通过“集中隔离”“未移送看守所”等方式剥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的方法我认为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两点,我作为辩护人,通过向当地相关监督职能部门投诉,向当地检察院沟通,申请检察院向公安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尽力争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辩护人的基本权利。最终在第18天,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最后,我讲下我高兴的原因,不光是当事人可以顺利地取保候审,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辩护中,公安和辩护律师,作为立场对立,各司其职的双方。公安民警事后告诉当事人说你请的律师很厉害,把我们搞得很头疼。这是对我工作最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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