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6:16:08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即日起淮南检察《普法进行时》栏目将邀请检察官,为大家讲述此系列案例故事,提醒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2022年3月9日,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李某某,作为网络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改编公告通知,并将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它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讯问,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出具“悔过书”。4月7日,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及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后经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息来源丨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 辑丨孙尹
审 核丨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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