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5:39:23来源:法律常识
#守护最美夕阳红#这两年来,来咨询“信托”“私募”等投资受损的人一直不少,这其中老年人所占比例颇高。有的老人颤颤巍巍地给律师掏出一张皱巴巴的“投资合同”后,律师问老人是否了解投资公司,又对其所投资的项目真实存在时,老人竟都无法回答,律师也只能无奈地摇摇头。
从笔者处理过的一些案子来看,这类案件大都分为三类。
1、纯骗。所谓纯骗类,就是这所谓的“投资”是份彻头彻尾的骗局。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就是所谓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在投资方面,纯骗有一些具体体现。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投资项目压根就不存在。骗子往往介绍某个投资项目,并进行一些列包装,比如描述成项目具有国家政策背景,央企资金支持等等,目的是为了让人相信项目真实存在,这招对老年人尤其有效。有的老年人出于对政府、国企的信任,往往放下戒心,心甘情愿掏钱。
当老年人还在盯着年化利率的时候,骗子却早已瞄准了本金。笔者曾接待过一对八十多岁的老夫妇,老人告诉律师说自己投资了一个所谓的“股权投资计划”。明面上老人出资300万元,投资某公司旗下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然后每年老人可以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分红。实际上这家企业早已注销,即便没注销,股权也一钱不值。而老人却不知道其中的猫腻,以为和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差不多,每年可以获得一些利息。
2、半骗。所谓半骗就是把投资项目表面进行伪装,让其合法化,但背后依然是个骗局。相较于纯骗类,其实这种行为危害更大。
笔者举个例子,某私募投资基金招募投资者,将项目包装为一个某省级大型基建项目,忽悠不少老年投资人投资。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招募方又拿出来多份“红头文件”,同时看中了高额回报,不少老年人都掏了数百万元投资,募集资金高达数亿元。
实际上,该项目在募集到资金后,负责招募的基金公司早已与项目方沆瀣一气,在几天内将数亿元资金通过签订虚假供货合同转走挪作他用。而到了投资合同截止日期后,想尽各种办法拖延拒不兑付。
有的老年人因为血本无归,只得申请仲裁。仲裁开庭后,项目方出示一系列文件、合同,表示自己是正常使用资金。投资人想要推翻难度相当之大,最后的结果虽然是要基金公司偿还,但此时该公司早已是空壳。
这种骗局之所以危害更大,是因为它被骗子披上了合法外衣,很多老年人想报警立案,但往往不予受理,通过民事程序诉讼难度也很大。虽然最后法院、仲裁委可以支持投资人,但此时公司变成了空壳,往往难以执行到款项,最终不了了之。
3、最后一种不是骗局,而是实实在在投资的钱遭遇了风险,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情况就只能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了。例如现在不少信托产品都出现了迟延兑付的情况,经过多方打探,发现投资项目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正常开展。
综合来看,建议投资人特别是老年投资者,首先应当树立起一个观念,就是无论是“信托”“私募”还是诸如“股权投资”等,风险极高,绝对不能等同于存进银行吃利息。其次,如果一定要投资,不要忽略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有条件可以找律师分析,至少也应拿给子女看一看,了解一下项目背景是否真实存在,不要轻易签订转账。第三,不要相信什么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很大,很多介绍和图片都是虚假的,今天还在可能明天就集体消失。第四,如果回款不及时,应当立刻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少人特别是老年投资者在迟延兑付后,依旧被骗子忽悠,等到坚持不下去时才起诉或仲裁,到时候对方不仅可以时效作为抗辩,公司仅有的资金可能也已转移走,造成极其被动的局面。
归根结底一句话: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