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7:12:3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
2002年,刘某某从苏家岗村承包了4亩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07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王某某。2010年12月20日,浑南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将东至沈丹高速公路、西至苏白交界、南至沈丹铁路、北至三环高速公路划入征收范围。并同时公布了《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王某某所属的X加工厂所建的地上物在征收范围内。浑南区政府向X加工厂支付了25万元的部分征收补偿款,案涉地上物于2011年被拆除。因X加工厂未得到剩余补偿款,故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浑南区政府辩称,X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应补偿。但浑南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土地征收时,X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X加工厂的房屋被相关部门确定为违法建筑。法院认为,从浑南区政府征收部门对X加工厂的案涉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进行核量、勘查、预评估和先行给付部分补偿款等行为可以看出,浑南区政府同意对X加工厂进行补偿。另外,案涉地块建筑物原为养殖用房,后由于政府规划和产业调整,X加工厂将养殖建筑用于加工用房,此种情况不宜认定为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用地行为,且目前亦没有有权机关认定X加工厂的建筑物属于违建或者抢建。综上,浑南区政府应依法对案涉房屋及地上物予以补偿。
律师解读:
在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为了加快拆迁步伐或者节省补偿费用,想尽一切办法将合法建筑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而免除补偿或者减少补偿。因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在涉及土地、房产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请私信留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