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6:34: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案件,村子拆迁自建房获得近千万赔款,赔款由儿媳继承,已被公证书认定”死亡“的九旬老太因征迁补偿款将儿媳及孙辈告上法庭。
村民老王于2019年死亡留下了两处房屋,2020年村子启动整村拆迁,老王的两处自建房所获得的近千万拆迁安置补偿款均由老王的遗孀古女士领取。
然而,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已死亡”的老王母亲——已经年过九旬的邱老太,这时候闻讯赶来将儿媳妇和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也应该分得拆迁款。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载明“老王父母不详,已先离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会情况说明来认定邱老太已死亡,与事实不符,故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
二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古女士所有,另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并由古女士领取,邱老太主张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应由邱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邱老太可继承获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约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死亡是民事权利消灭的前提。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本案原告系九旬老人,被告系其儿媳、孙子及孙女。九旬老人尚健在,而公证机关仅依据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老人死亡的证明,未经核实,即对价值近千万的遗产归儿媳一人所有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经查明事实后,该公证文书因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相关内容无效,九旬老人作为已死亡儿子的法定继承人,分得百万元拆迁款。
审判实践中,发现村委会超越其职能出具收养关系、婚姻关系、死亡等相关证明,建议基层组织对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规范。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