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8:10:18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看到,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如果拒绝检查该怎么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应当理解为被害人如果拒绝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无权对其强制检查。
据此,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
第一,受害人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宪法网法律智库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台湾中华时报法律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