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6:37:07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5月20日“戴上我,爱自己”戴盔骑行安全随行公益活动举行,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交警总队总队长蒋建湘、太平洋产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刘修华、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彭立根、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欧益科等领导出席活动。
活动呼吁执法部门要带头遵规守法,带头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行业企业要严格自律,严格管束,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驾乘人员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佩戴头盔、自觉使用安全带,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大约80%为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的颅脑损伤致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以上。今年4月底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累计举行安全头盔捐赠活动214场次、赠送安全头盔1.2万余顶,现场教育未佩戴及未按规定使用“一盔一带”违法人员2.8万人次。下阶段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坚持宣传引导和执法查纠并重,力争到今年年底,城市道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汽车驾驶人、汽车乘车人安全带使用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
在在活动现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代表的爱人们将安全头盔作为“520”表白日的礼物,叮嘱爱人出行注意自身安全。活动主办单位向经过现场未佩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赠送安全头盔和保险,共向骑行市民赠送头盔和保险各500份。
最后,由几十名外卖小哥组成的骑游车队在交警的引领下巡游打卡长沙市繁华地段掀起了活动高潮,外卖小哥们以佩戴头盔巡游的方式向广大骑乘人员宣传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呼吁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自觉佩戴头盔。
不戴头盔导致事故中伤亡的事故案例
一、闯红灯撞车,电动车驾驶人受伤
2019年10月7日15点20分许,刘某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长沙市芙蓉区科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人民路口,闯红灯与行驶致该路口的湘BF8**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华受伤及刘金华随身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醉酒驾驶电动车,驾驶员撞上小车死亡
2020年1月8日17点16分,在福元路金鹰小学对面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电动车,且未佩戴头盔,小车因占道行驶,依法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及小车驾驶员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饮酒后或醉酒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已不少见,这是一种对自己生命极不负责的行为,应杜绝。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追尾货车发生事故死亡
2020年01月11日3点17许,胡某连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浏阳市荷花街道将军路北侧机非混合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浏阳河六桥往东150米路段时,遇湘AH5**5重型自卸货停在此车道。胡某连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情况,追尾撞上前方货车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遇大货车转弯内轮差,驾乘电动车未戴头盔一死一伤
2020年4月8日14点33分许,李X良驾驶湘AZ***5重型自卸货车沿时代阳光大道韶山路口东北口由东往北行驶行驶时,恰遇李X强驾驶长沙0117**7两轮电动车搭乘李X盛由东往西行驶至此,由于李X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且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加之李X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致于李X良驾驶湘AZ***5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李X强驾驶长沙0117**7两轮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X强受伤、电动车乘客李X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五、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路口发生事故死亡
2020年2月17日13点30许,周某波未戴头盔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车沿长沙县泉塘办事处向阳路东往西行驶至东二路路口左转弯时,遇湘AH9**9号小型轿车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口,因周某波驾驶车辆通过路口转弯未确保行车安全,湘AH9**9小车超速通过路口,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周某波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手机、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通讯员 邓彪 肖强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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