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9:03:52来源:法律常识
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
首先推荐阅读上文,“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当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本文主要探讨以下问题。
答:产生返还财产和过错赔偿两项后果。【1】
(一)由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就丧失掉了,于是首先产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返还给出借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利息的返还问题。
(二)返还本金的同时,关于利息返还的两类判法
在借款人返还本金的同时,是否需要返还利息呢?利息按何标准计算?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实践中大致有两类判法。
第一类判法认为,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全额返还利息。但利息标准,不按原来的约定计算,而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或LPR计算。其理由是,利息作为法定孳息,总是伴随本金而产生,返还本金就应同时全额返还利息。
第二类判法认为,利息属于出借人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借款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来分配承担比例。
如认定出借人存在过错,而借款人不存在过错,则利息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2】。如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利息损失分担。利息的分担方式包括各担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起诉前利息出借人担,起诉后利息借款人担等等。【3】
笔者认为第二种判法,更符合法律规定。【4】
(三)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都有过错,则共同承担
合同无效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本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可以顺利履行的信任,而支出了合理的费用,如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购买设备材料的费用等等。现在因为另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该部分信赖利益损失就需要由过错方承担。【5】
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中,常见的信赖利益损失有两种,一种是上文所述的出借人的利息损失,另一种是出借人为履行借款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出借的情形下,出借人从银行贷款所支出的利息、手续费等。
对于上述损失,由法官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四)参考依据
【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利息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的判例)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合同无效后,乔永亮应向汪文礼、何泰飞返还配资本金。关于汪文礼、何泰飞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合同无效,且汪文礼、何泰飞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汪文礼、何泰飞无权要求乔永亮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相应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汪文礼、何泰飞从乔永亮处收取的利息等款项应抵充配资本金。”
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195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被上诉人潘碧在出借款项时知道上诉人李盼盼借款系用于赌博,而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潘碧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当支持,关于潘碧主张的利息损失,其自身具有明显过错,相关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潘碧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3、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4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雷立昌返还邹同利借款9000元于法有据。因邹同利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用途,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邹同利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支持邹同利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属邹同利因其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雷立昌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利息损失按比例分担的判例)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 (起诉前责任由出借人承担,起诉后由借款人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协议书无效导致的损失问题,江保叶作为收取资金的一方不存在任何损失,而曾令禄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案涉资金被占用导致资金孳息损失,即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考虑到协议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责分担。江保叶在曾令禄提起本案诉讼之后仍未及时返还尚欠的资金,其行为造成曾令禄的资金利息损失,故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年利率计付利息给曾令禄。对于从资金支付之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由于曾令禄对协议书的签订亦有过错,且其未及时提起诉讼追讨还款,故该部分利息损失应由曾令禄自行承担。”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0754号民事判决书 (各三分之一责任)
“本院认为,...。广晟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洱湾公司、广药公司系案涉融资性买卖的中间方,洱湾公司、广药公司明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仍促成循环贸易、参与融资,并从中获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故对于本案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广晟公司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广晟公司、洱湾公司、广药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洱湾公司、广药公司对于晔联公司、陈锡江不能清偿广晟公司的损失部分,应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广晟公司自行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书书 (各承担一半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陆季是否应赔偿第三、第四份借款合同涉及的银行手续费的问题。韦金勇在办理交通银行好享贷、民生银行全民乐分期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共计19245元(全民乐分期8100元+交通银行好享贷11145元),因韦金勇、陆季事前对此知情并协商一致,故对韦金勇的该部分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韦金勇、陆季各自负担该损失的一半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后起诉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年版,第247页。)
“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自然应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的本金可否请求返还?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到的损失(一般是指本金在此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259页)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与范围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在确定其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一方面,合同无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自然无效,不得作为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必要,非违约方也无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而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
应予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发包方占有建设工程构成不当得利,承包方参照有效合同请求支付的所谓工程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再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没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赁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是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三是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实践中,在合同无效情况下,部分当事人主张的赔偿责任甚至超过合同有效并且实际履行情况下可得的履行利益,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要明确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四是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而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
实践中有三种判法: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折抵本金,利息据实结算;
3、先息后本。
(一)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某笔还款就是还利息或者还本金,则从其约定。这在实践中并无争议。
(二)折抵本金,利息据实结算
一般来讲,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1】,当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折抵。
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无效,利息条款随之也无效。有观点认为,利息无效,则不存在先折抵利息的问题,已还款额用于折抵本金。又由于出借人因合同无效,产生了资金占用期利息的损失,故应按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据实结算利息,利息标准为贷款利率或LPR标准。【2】
举例: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 逾期未还款。
折抵方式:已还款额折抵本金,利息按贷款年利率标准6%,及资金实际占用金额、天数据实计算。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本金,故本金剩90万元;该月利息以100万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为5333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本金,故本金剩80万元;该月利息以90万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为4350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逾期未还款。本金为80万,年利率6%,故利息自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这种折抵方式下,1月份、2月份利息共9683元。
(三)按照先息后本方式折抵
此类判例在实践中数量较多,遵循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先息后本的折抵顺序。但由于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条款也随之无效,所以计算利息采用贷款利率或LPR标准。
举例:
折抵方式:已还款先折抵利息,利息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再折抵本金。
2022年1月1日 出借本金100万元 约定利息每月10万元
2022年1月1日—2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利息计算以本金100万为基数,贷款利率6%为标准,为5333元。10万先折抵利息,即10万-5333元=94667元。再折抵本金:100万-94667=905333元。
2022年2月1日—3月1日 还利息10万元,该10万元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利息计算以本金905333元为基数,贷款利率6%为标准,为4375元。10万元先折抵利息,即10万-4375元=95625元。再折抵本金,905333元-95625元=809708元。
2022年3月1日 至今,逾期未还款。本金为809708元,年利率6%,故利息自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这种折抵方式,1月份、2月份利息共9708元。
由此可见,折抵本金,利息据实计算的方式下,1月份、2月份的利息共9683元;而先折抵利息,再折抵本金的计算方式下,1月份、2月份利息共9708元。先折抵本金的方式显然对借款人更为有利,因为本金数减少,之后计算利息的基数也随之变少,需支付的利息金额就少了。
(四)参考依据
【1】(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2】(折抵本金,利息据实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501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三,抵扣顺序的确认。本案中,核工业西南公司主张还款应优先抵充利息,四川化企则主张优先抵充本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对抵充顺序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系基于对债权人的包括合法利息等合法利益的保护,而在高利转贷致借款合同无效时,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也属无效,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支付利息,而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在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四川化企的已还款应优先按比例抵充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借款出借之日起另行据实计算。”
【3】(先息后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由于物资集团公司出借给通海公司的款项系物资集团公司通过以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物资集团公司与通海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对通海公司借入28823499.99元款项所应支付的利息,不能根据当事人在所签虚假《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每月固定收益”、“违约金”等标准计算,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计算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对通海公司(包括日照公司已付款项)已支付1337万元款项,应根据已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后确定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抵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26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查,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李燕及八骏隆公司陆续还款给刘平方共计215362元。由于合同无效,对于利息的计算不能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而应以实际损失即该笔借款在银行的贷款利率(月利率千分之10.08)为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李燕及八骏隆公司归还的215362元,应逐笔先扣除拖欠的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
如果A和B是共同借款人,资金转入B的账户,被B实际使用。那么当民间借贷合同无效,A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有观点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其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出借资金被B实际占有使用,B构成不当得利,而A并未获益,故应由B承担返还责任,A不承担返还责任。
该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导致合同主体发生变化,A与B仍是共同借款人。A与B,谁实际收款或使用资金,属A与B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二人对外共同承担责任。【1】
所以在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参考依据: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民终2355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同日,王引、王琼向李建容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建容人民币¥1300000(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王引512322197903××××王琼512322197001××××。借款人:王引王琼”。“借款人”左边空白处加盖有“万众富力城影城”的公章,公章上手写“重庆万众影城有限公司”的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中,合同无效,王琼、王引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同时,因合同无效,利息约定无效,但王琼应当赔偿李建容资金占用损失,标准参照李建容向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贷款的利率,即2017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7.15%(4.75%上浮5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0)川01民终3659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金牛社区居委会与赵四林、敬洪芬签订《借款协议》,金牛社区居委会为出借人,赵四林、敬洪芬为借款人,约定赵四林、敬洪芬向金牛社区居委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案涉《借款协议》无效后,赵四林、敬洪芬从金牛社区居委会取得的3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民终17223号 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争议的款项所涉信用卡刷卡底单背面载明“借46000,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黄波据此主张三人为共同借款人合情合理。李光荣、吴伟明称自己仅是见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至于款项由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三人中的哪一个人实际收取并使用,属于三位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一审法院判令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款项是由黄波持中银双币信用卡在澳门刷卡套现后由当地商户以港币交付。根据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提供的信用卡对账单显示,第二笔54500元澳门币入账时折合人民币44963.35元。因此,在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李光荣、吴伟明、李保家应当返还的人民币金额应以该44963.35元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1、也随之无效。担保合同性质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后,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担保人最多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1】
需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担保人最多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该三分之一是最高限额,而不是固定额度。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认定,只要担保人存在过错,就判令承担三分之一责任。这实际是比较机械的判法。
而且在划分过错时,倾向于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因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客观上对合同的成立产生了促进作用,担保人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合同无效事由,仍提供担保,就会被认定为过错。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是比较宽松的。
第二,担保人承担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经过对债务人执行完毕,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需要首先经过一个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2】
参考依据:
【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适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999页)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最高责任限额,在审判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一律以最高责任限额归责,而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二是正确理解‘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含义,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完毕仍不能完成清偿时,担保人才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应当首先让债务人进行清偿。”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