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2:03:03来源:法律常识
对绝大多数中小物业公司而言,“住宅小区”,这一最传统也是最难干的物业管理业态,依然是其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主要平台。由此,能否保证下属各住宅项目物业费这项主营收入的收缴率,这也是决定物业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而在大多数住宅小区物业项目中,物业费收费难是物业公司项目部,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必须直面的常态化难题。小区越老越难干,入住时间越久,物业费就越难收;都说业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但是总是有那么一些“衣食父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为他们眼中的“外来户”(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有的往往都累积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
对于这些欠费“钉子户”,仅凭物业项目人员(客服、主管、经理),逐级上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工作,基本上收效甚微。因为自其欠费之日开始,就已经与物业项目部形成了对立面,这是一对儿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拒付费用,它能拿出“一万”个理由,而且自觉有理有据;物业工作人员的种种解释对其而言,均不过是耳旁风而已。
如果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那么小区拒付物业费现象就可能“蔚然成风”,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为某些欠费户,为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会煽动相邻及其他业主共同拒付;当然在它们看来,这是在联合业主的力量积极维权,与“不良物业”进行抗争。而对物业公司而言,此举就会影响到其日常经营及服务的正常开展。
那么此时,一纸《律师函》的送达,就远胜于催费时的千言万语。
律师函,是由执业律师专门制作并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运用;而从物业管理实践来看,当律师函用于物业催费时,其作用及成效是相当可观的。这主要在于这类法律文书,对于欠费业主一方的心理震慑是很强大的。
发送律师函,并非是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的“必经前置程序”。因为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就是说,物业公司只要事先进行了“合理催告”,就可以直接或诉或裁;而律师函等于是在这个事情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给双方提供了一个先行协商解决问题的缓冲途径,避免直接对簿公堂“撕破脸面”。
律师函是“加强版”的物业费催费通知,但它往往能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假设某小区拟通过诉讼对二十户欠费户进行费用追缴,那么大约有十户左右,仅仅是在收到律师函后,就会迫于心理压力,主动与小区物业进行协商沟通补交费用事宜。这部分欠费户的心态主要是两类:
1、因受到“蛊惑或煽动”而盲从拒付费用,本身就处于左右摇摆举棋不定的观望者。这类欠费户往往在收到律师函后,心理防线即告崩塌。
2、自身确有欠费的理由和原因,但这些理由是否能站住脚不确定。经咨询律师等“明白人”后,在知道毫无胜算的前提下,主动提出和解算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由于律师函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此时欠费户与物业公司在协商时的回旋余地较大。实际上物业公司本着长期在小区“驻扎”的原则,也并不愿意与太多的业主撕破脸面,毕竟以和为贵放得长远,再加上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只要补齐欠费,物业公司基本不会在“违约金”问题上予以纠缠。
当然,也正是由于律师函不具备强制力,它在那些“钉子户”眼中,无非就是一封“恐吓信”而已。是物业公司吓唬那些胆小业主的惯用伎俩。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某些物业公司,确实仅仅是将律师函作为一种催收物业费的工具。一次性发出大量的律师函,能收回多少费用就算多少;对那些送达律师函后没有回复的欠费户,往往没了下文。这种做法当然殊为不智,因为律师函上的措辞极为严厉,但如果没有后续的诉讼跟进,律师函顶多就是一纸空文而已。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类物业公司可能其自身就是存在问题,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其不敢与欠费户对簿公堂,这可能就是常说的“无良物业”。
稍微正规一些的物业公司,在决定诉讼清欠后,对那些收到律师函后仍无回复者,会将其诉至法院。此时的欠费户,就会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或先调解或直接开庭)。那么对于上述剩下的那十户,大概又会有五户左右,于庭前主动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这部分人的心态大致有二:
1、以为物业公司仅仅是吓唬人而已,活儿都没干好哪有脸来起诉?但当看到真实的法院传票送达到门后,才知道物业公司居然“动真格地”了。与其硬碰硬,不如借坡下驴。
2、这部分人自我感觉欠费理由充分,本来也想与物业公司搏一搏;那么在诉前准备过程中,方知可能由此付出的各项成本和诉累,再加上综合了解当下的物业费官司现状,临阵打了退堂鼓。
应该说,即便物业公司业已立案,但庭前的自行调解中,双方依然可以谈。毕竟物业费官司标的额低,立案费往往在五十元左右,许多事情都可以各让一步。
最终,进入诉讼环节的也就是五户左右。而物业费官司的司法现状绝不是业主一方能接受的。无论这些业主是否做好了应诉的充分准备,是否针对性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再或者这些证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只要是业主欠费事实清楚,只要是物业公司不构成对物业合同的根本性违约;那么欠费业主就极难在诉讼中争取到一个“打赢”的结果。
除了极个别案例中,物业公司由于干得确实太不像话,致使人民法院将物业费打折。(违约金不支持,本金按一定比例折扣)。也就是说,物业费官司,物业公司“逢打必胜”的现状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这种现状业已持续了多年,这值得相关各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