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8:10:10来源:法律常识
通讯员 林梦霞 叶景 本报记者 张宇洲
本报讯 因意外受伤住院,大部分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后,还能从过错方另外得到一笔赔偿,真有这样的好事吗?近日,宁波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意外受伤造成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案件。
2020年1月的一天,宁波的华某在散步时,路过某商场附属道路。当时天色已晚,华某没发现该道路在施工,不小心扭伤了脚踝。
经诊断,华某为左踝关节骨折,共住院治疗17天,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约3.4万元。
事后,华某觉得是因为道路施工导致自己受伤,起诉了商场一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华某人身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商场在判决生效后,向华某支付了赔偿款。
近日,宁波市检察院从近年来法院办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医保基金违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发现了该案。
检察官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个人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后,应当将医保先行支付金额中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就是说,医保基金为华某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商场承担的30%部分应予以退还。但检察院调查发现,华某在获得商场赔偿款后,迟迟没有将该部分费用退回至医保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具有兜底性、弥补性。因此,法律规定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然而现实中,经常会碰到一时无法确定过错方或双方各方推诿责任的情形,基于‘治病救人’的紧迫性,通常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这就会造成一些人钻‘一案双赔’的空子,从中得利。”宁波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该院调查分析后发现,该案并非个案,于是向医疗保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堵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制度漏洞。
收到检察建议后,医疗保障部门一方面向华某发出《稽核意见书》,收回违规医保款;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交管局等部门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协作机制,加强涉第三方责任的判决、交通事故认定等信息共享,确保每一笔先行支付的医保基金都能被有效追回。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