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8:46:05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但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应当赋予有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权利。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主要是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的清算。那么,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有哪些?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申请再审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要旨: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1辑(2011.3)
2.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广东珠影康园音像连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受理。
案号:(2021)粤01清申1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8-18
3.多数股东因故意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拒不清偿的,人民法院对少数股东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予以受理——陈某申请上海上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要旨:多数股东因故意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拒不清偿的,如果由多数股东主导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将与清算事务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清算程序存在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现实可能性。其他股东基于上述理由申请对公司实行强制清算,而多数股东不能提出足以确保依法及时自行清算的有效措施或者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关规定,对少数股东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予以受理。
案号:(2019)沪清终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106号
4.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徐兰芳等与昆明彪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定解散事由后,逾期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也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因此,公司股东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司法观点
1.强制清算启动事由明确规定及扩大的必要性
依据《公司法》规定(2013年修正为第一百八十三条,2018年修正后条文序号不变,下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为权利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该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在于对于公司强制清算启动事由的规定相对笼统且范围较窄。
《公司法》规定相关主体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目的即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如果强制清算启动的事由过于狭窄,那么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会造成该制度的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这样的话,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和意义。为了完善公司法制定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体现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义,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主要包括: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在遵从《公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解决实践中的进一步需要,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的考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243页。)
2.公司强制清算启动的具体事由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七条,2020年修正后条文序号不变)第一款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它们均对清算组应当成立的开始时间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出现障碍,公司未能自行清算(这也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等主观上不清算),客观上即表现为公司解散后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的,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在公司解散情形下,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并成立了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相关主体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这实际上也是对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一种侵害。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应当赋予受害人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即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地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当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时,应当允许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23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