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9:30:30来源:法律常识
要是我说一些劳动仲裁员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你信吗?
本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当劳动仲裁员问了句“为什么还计算两段双倍工资呢?”我就懂了......
一、基本事实
张三于2020年3月9日入职公司,在市场部门担任督导工作。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为3800元。张三入职后,公司却迟迟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经张三多次主张,一直到2020年9月1日,公司才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张三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在2021年11月份,公司突然通知要辞退张三,要求张三签《离职审批交接单》。张三明确拒绝,并表明不是自己主动离职,不同意签字,但无奈仍被公司辞退。
二、争议焦点理论分析
在本案中,分歧最大的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本律师认为,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理论基础来自于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是否应当支持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目前主流存在两个反对观点:1、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文义抗辩;2、从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抗辩。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未续签不符合该支付条件,不应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惩罚性赔偿,这样就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本律师意见: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及时得以明确"。因此,才制定了该条惩罚性赔偿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终止,对劳资双方已无法律约束力。当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初衷,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已经作了特别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这个也通常作为抗辩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另一个抗辩点。
本律师意见:人民法院为了量划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才有了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需要明确的是,通过对该条文整体理解,该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判定无劳动合同期间的标准——具体由第二句话可以体现。该条文并未规定要免除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并未拟制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不应作不合理地扩大解释。如若“无责”,则等于变相支持用人单位仅订立一次书面合同。另外,如此解释将与其上位法冲突,使上位法中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则形同虚设。
因此,在上述两个抗辩点均不成立,且法律有正面相关规定且在符合制度设立的初衷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劳动者的相应诉请。
了解更多劳动者权益,请关注@律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