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0:37:44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
一是依职权追加。
1.依职权追加被告(特别法定的情形,后文罗列),但是笔者认为依职权追加需要经过被告同意(否则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原告会同意,否则面临败诉风险或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2.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为了查清事实可以追加,且不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
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1.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为了方便查清事实,且第三人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有合理的事由,法院一般会准许。追加第三人不需要被告同意。
2.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这个就需要明确的理由,且需要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下列法定情形可以降低举证责任),该理由成立。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不需要被告同意。
3.被告追加第三人:跟原告追加第三人一样,只要有合理的事由,法院一般会准许。
4.被告追加被告: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案件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法定可追加的情形:
1、挂靠。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
3、企业法人分立。
4、个人合伙涉讼。
5、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6、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7、继承遗产的诉讼。
8、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10、共同财产涉讼。
11、连带责任保证。
1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4、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15、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16、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17、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1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列机动车驾驶人与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可为共同被告。)
(1)在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中,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可追加的情形被告无需再举证证明以上事实)
(2)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中,被告不能直接追加被告。除非原告方同意追加,否则,在此类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中,被告不能追加被告,但可以追加为第三人来参加案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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