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4:27:48来源:法律常识
于常人而言,被告人能够争取到取保候审,那就是非常幸运的了,意味着被告人基本上不会被判刑了,最多也就是一个缓刑执行,无需坐牢。
于辩护律师而言,那就是非常了不起的一件事了,直接是业绩的最大突出贡献,有力地提升自己的口碑。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如此,取保候审制度就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律师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可就是这样一项在几乎所有人看来都是完美的制度,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点,影响着制度初心的践行。
取保候审简单来说,是指公检法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么提出保证人,要么交纳保证金,就可以不被公检法羁押在看守所,拥有自由之身。相比于拘留、逮捕是要轻得多的。
这样不仅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持其正常的家庭生活日常,或者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且另一方面又能节约司法人力资源,减少扣押、管理罪犯的开支。
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体会到国家和社会对其的关怀,有助于改过自新。
通过司法实践的数据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最大吸引力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基本上都是被判处缓刑或无罪释放的,无须坐牢。
基于这个特征,取保候审一定要有限制使用的范围,否则一旦对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也取保候审出来,那对社会而言,不亚于是一颗定时炸弹。
因此立法者对取保候审的对象进行了限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性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立法者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而做出的,绝大多数以上情况的人犯罪情节轻微,性质也不恶劣。再犯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但是读者可能不易发现,这些规定之中,却暗含着可能被罪犯钻漏洞的潜在风险!
取保候审的最大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恢复了自由之身,那么此时就有一个问题:如何防止其取保候审后逃跑?甚至再犯新罪呢?
针对上诉规定的第二项,那些杀人、抢劫、贩毒等重大案件的罪犯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取保候审)而逍遥法外,因为这些案件也有可能是判处有期徒刑的。
那么关键的地方就在于后者,即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对于这项的判断一般法院采取认定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所犯罪名及其平时的个人表现、狱中的劳动、认罪悔罪的程度等等。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主观恶性极强的罪犯往往能伸能屈,知道如何伪装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模样,甚至在法官面前痛哭鼻涕,痛改前非。法官此时也难以辨真伪,只能相信其言辞。
因此当这些不法分子依法被取保候审时,只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便脱离了监狱的管控,重新回到社会中。许多罪犯也乘机逃跑,或者重新继续犯罪,对普通民众和社会造成损害。
如何规避这一弊端是目前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道难题。也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关。
另外一个显著的弊端是保证人。对保证人规定的义务较少,同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未履行义务的责任。导致保证人的责任感不强,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
保证人仅监督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任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而对于保证人未能履行义务的处罚规定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偶尔探询被保证人,根本没什么时间了解。则不可能会构成犯罪,最多是被罚款。
但该条文并没有对罚款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构成犯罪的”作出详细的判定标准,存在着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保证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不高。
取保候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压力,又给予了真正改过自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重返社会的机会,其设立初衷是非常值得赞扬的。
但是没有存在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取保候审的相关缺陷也在逐渐表露,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空间。因此如果解决这一困境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