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6:13:4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介绍
2020年9月份,陈先生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陈先生为了凑齐首付款,把自己老家房屋卖了还借了不少外债,支付了35%的首付款,正等着银行的贷款下来,就可以还贷款了,但是陈先生等来的却是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通知:因陈先生之前有过房屋贷款手续,因此无法办理首套房贷款审批,需要将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5%方能办理贷款。这增加的30%的首付款,使陈先生陷入了困境。
今年4月份陈先生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所。
二、律师介入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当事人陈先生委托后,遂指派王瑞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承办律师
陈先生告诉王律师,实在没钱再支付这增加的一百多万,希望能和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把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全部退还。
三、办案难点
那么陈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完全实现,有无相应的风险呢?
理论上来说,要解除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又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接案后,王律师首先对陈先生的案件进行了先期取证,后期调解,最后诉讼的拆分。
根据陈先生所述,其之前已经明确将自己不是首套房屋告知过开发商,而开发商说因为已经还完了贷款,所以可以做首套房的贷款。同时,开发商合作银行在要求陈先生提交贷款申请手续时候未要求陈先生提交征信记录,反而在提交手续半年才通知陈先生无法放贷。
王律师认为,作为开发商明知陈先生并非首套房,为促成交易而做首套房合同签署属于不诚信行为,对于陈先生现在无法支付首付款有明显的恶意;作为开发商的合作银行,在办理是否能够放贷的审批手续之时,应当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交征信记录或者自行查询申请人的征信记录,而本案中银行在陈先生签署合同之前并未要求陈先生提供征信记录,且其不予放贷的通知时间也明显不符合常规审批时间。基于陈先生所描述的上述事实,王律师代表陈先生向开发商发送了《协商函》,明确了开发商及其合作银行在陈先生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
开发商利用合同约定对其有利的便利并不同意调解,而对《协商函》未做任何反馈。陈先生无奈诉讼至法院,在法院送达我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开发商认清了自己的劣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仅扣除了两万元的成本费用,将陈先生剩余的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四、办案结果
五、律师提醒
关于房屋买卖的政策非常多,除了陈先生关于房屋贷款政策的要求外,近期关于学区房政策变更又引发了诸多的退房事件。律师提醒买卖双方,在购房之前应当多了解房屋买卖的政策,严格依据政策实事求是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免造成后续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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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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