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0:08:10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防范风险,一般的意外险都是限定最高保额(多数最高额一百万,老年人一般为20万居多),同时在投保须知里面限定同一个被保险人只能购买一份,并且注明多投无效。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拓展其业务,纷纷将其保险业务搬上互联网,消费者可通过第三方平台选购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大大提升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便捷度。但在投保过程中,一旦购买页面未对购买数量作出限制,很容易出现消费者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的情形。
此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保险,重复购买的多份保险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如何进行理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2018年11月徐某在支付宝上给母亲吴某投保了两份太平财产保险承保的意外险,保费147元*2,保障期限一年。保障内容意外身故/伤残保额10万,意外医疗1万,住院津贴9000元,骨折保额5000元。
2019年5月30日晚,案外人唐某驾驶货车和吴某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医疗费用若干。
为此,吴某申请理赔,要求按照两份保险同时进行赔偿:医疗费用、住院津贴、骨折保险金、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表示只能按照一份保险进行赔偿,同时全额退还了两份保险中的一份保费147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人是否应该对两份同一保险均予以理赔
一、根据投保人同时投保的时间推定,投保人并未隐瞒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事实,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制作方和保险系统的管理者,如果对某一保险有购买限制的要求,理应在投保时就明确提示,或者直接拒绝重复购买。但是,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知道该限制,而且也并未拒绝购买。
二、意外事故发生时距离投保时已有近六个月,且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两份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时,并无法预知后续会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购买两份保险的并不存在获取利益的企图。
三、保险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没有及时提供保单,而且在理赔的时候才退还其中一份保险的保费。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不符合要求,完全可以在事前就解除合同,退还保费,而不是在事故已发生后才知晓上述情况并退回保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双份保险进行赔偿。
这个案件的纠纷是重复投保,是否可以重复赔偿。
首先,从我国保险法规定可知,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该规定被置于财产保险一节,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重复保险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就本案而言,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人身保险,不属于我国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禁止重复保险行为,也未禁止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的行为,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没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是重复保险还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多份保险均有效,在没有发生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虽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的行为并非我国保险法意义上的重复保险,但此种行为确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了多个保险合同,是否应类推适用重复保险的理赔限制规则?
笔者认为,应当视保险的性质而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需视保险的性质区别对待,即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财产保险应当类推适用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人身保险(除医疗保险等补偿型保险外)不应类推适用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
就本案而言,因本案中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支出远高于两份合同医疗费赔付最高额之和,两份合同均予以最高额理赔并不会导致被保险人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故本案中的两份保单权益均应予以理赔。 而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骨折保险金三类费用,不适用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