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找房屋买卖律师电话,济南租房贴吧

时间:2023-01-15 23:36:2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朱晓冲 济南报道

“付了半年的房租,刚入住了26天房东就找上门来,声称没有收到租金要收房子,我现在只能暂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近日,市民姜女士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反映称,她与一家名为济南昊翔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租房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但近期该公司却疑似“跑路”,自己交的5000多元房租也打了水漂。

受访者:交了半年房租,只住了26天

今年6月份,刚大学毕业的姜女士在济南找到了一份工作,并在某租房软件上寻找单位附近的合租房源。随后一名房产经纪人在该软件上与姜女士取得联系,声称自己是济南昊翔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手中有多套位于花园路上华夏福地小区的房源,经过一番沟通,姜女士在实地看房之后与对方签订了租房合同。

根据姜女士提供的合同显示,租赁日期是从2021年6月30日到2021年12月29日止,押一付六的形式共交了5250元,其中租金4500元,押金750元,姜女士表示,除了房租和押金,她还交了150元的物业费,总计转账5400元。

济南一租房中介爆雷跑路 大学毕业生交了半年房租只住了26天

姜女士提供的租房合同

“当时在网上查看了这个中介公司的工商信息,因此还是比较放心的。”姜女士说,自己入住第26天的时候,突然房东找上门来,表示已经很久没有收到房租了,怀疑被中介公司骗了想要收回房子,面对此事姜女士和她的舍友选择了报警处理。

“民警接警后跟我们说这属于合同纠纷,他们不能立案,不过帮我们和房东进行了调解,我的舍友选择与房东重新签合同继续租住这个房子。”姜女士表示自己目前暂住在单位宿舍,曾多次联系中介公司索要房租和押金,但对方拒接电话还删除了微信好友。

记者走访:中介公司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

9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济南昊翔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但是现场却屋门紧锁,透过玻璃外门记者看到,该公司内部空空荡荡,只留下了几张办公桌椅,上面没有任何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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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介公司屋门紧锁

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已经搬走两个月了,之前也有人来找过,但都没有找到人。随后记者拨打了姜女士提供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电话,但显示该号码已停机。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济南昊翔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目前该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原因则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律师建议: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在姜女士提供的维权群里,还有7个人与姜女士有着类似的遭遇,被骗了几千元不等的房租和押金,她们大多是20岁出头的小姑娘,面对被骗的遭遇不知该如何维权。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中介公司对房主或租户任何一方存在违约,都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更可能同时产生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造成房东租客两头被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殷庆乾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因中介公司违约跑路,未及时向房主支付租金,房主无权越过合同的相对性,要求租客向其支付租金,不过房主对此有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房屋;对于租客而言,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相关部门:警惕中介公司“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国内市场上出现多家企业“爆雷跑路”现象,这些企业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高风险经营模式开展非正常经营行为,最终导致房东租金收不回来,租客房财两空。

“任何人想要创办租房中介公司,只要依法办理,工商部门都必须审批。”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坑人的租房中介,他们只能将该公司列为经营异常,而不能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非这个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满两年期限。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去年12月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登记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管理,落实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等。在开展业务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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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对于准备租房的人,住建部门提示,应选择经营规范、市场信誉度高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租赁住房,拒绝接受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的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同时应多方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警惕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带来的风险,保存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和租金转账记录、相关票据,对存在高风险行为(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虚假房源等)的企业应拒绝合作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责编:王乐双

审核: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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