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0:35:23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日报客户端 孟向东 王娟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南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南阳市公安局决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服务保障20项规定。这20项规定分别是:
一、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二、快速受理市场主体各类报警求助。对于市场主体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依法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三、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四、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柔性执法,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市场主体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和其他企业资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七、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市场主体涉案财物。对市场主体涉案财物要全部交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快速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立即返还;对案件终结,财物在公安环节尚未处理的,要依法立即处理。
八、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九、保障市场主体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法人和技术、管理岗位核心人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十、积极做好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按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效能,始终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秩序、税务监管、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领域刑事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移案不收、立案不侦等情况。同时,不得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十一、推行案件快速办理。推行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协调检法机关加快办案进度;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且经分析研判,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的案件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经营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研究、分析案情,完善侦查方案;涉企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在全面深入细致侦查后,尚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报经市局批准,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不得久拖不决。撤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重新立案。实现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在不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
十二、贯彻落实司法政策。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和刑罚谦抑性等原则,对能通过经济、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的,尽可能不用、少用、慎用刑事手段处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标准,坚决防止利用治安、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判明性质的,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民商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不得立案侦查。
十三、积极防假打假。积极与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知名品牌市场主体联系,充分发挥防假打假效能作用。通过开展专(兼)职民警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市场主体防假识假能力。对本地企业实施域外保护,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我市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有效整治突出执法问题。围绕法律适用、办案程序、证据质量、案件事实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积案清理工作,组织对涉企案件开展集中攻坚,有效化解清结长期未结涉企积案、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不移送审查起诉、不撤案等积案。定期清理排查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执法突出问题,重点查纠整改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拖案不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刑事侦查手段为企业追债,违规查扣企业财产以及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打击滋扰企业黑恶势力不力等方面的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线索,逐一核查整改,着力整治涉企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十五、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行为。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六、严禁逐利执法。严禁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为非法牟利久拖不结,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
十七、对市场主体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十八、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对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活动工作规范,明确执法流程,完善执法工作记录,避免执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罚当其责、公正合理。
十九、严格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办案监督管理,加强对涉企案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易出问题环节的监督,发现有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资金等执法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进一步严明公安民警工作纪律,在检查执法、调查取证等与民营企业接触过程中,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杜绝任性执法。对违法违规民警,第一时间纠违纠错并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究。
二十、强化涉企普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涉企执法办案中强化说理释法力度。积极依托网络加大对知识产权、环保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
编辑: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