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3:28:5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郑振炜,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近期经手一个案件,案件情况大致如下:
吴某(男)与李某(女)在网上交友平台认识,在网上聊得十分投机,后来双方网恋奔现,吴某便被李某的美色迷惑,遂展开疯狂的追求。一个月后,吴某与李某便匆忙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生下一子,吴某喜极而泣,一家三口幸福美满。但时过8年,吴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0元。后吴某听信他人,怀疑儿子并非其亲生儿子,吴某便与儿子一同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排除吴某为其“儿子”的生物学父亲。后来李某道出了实情,承认了这一事实。吴某难以接受事情的真相,宛如世界崩塌。等恢复理智时,吴某便找到我们咨询,表示无法原谅李某,要求拿回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惩戒李某对其作出的伤害。
了解案件情况后,我们对于吴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十分能理解吴某的愤怒,换做谁都无法接受这种戏剧性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但是悲伤归悲伤,我们也不能让吴某多年来辛苦养育“儿子”的心血付诸东流,最后成全别人,自己却成为“大慈善家”。所以,最终我们接受了吴某的委托,尽力去帮助吴某争取权益,维护公道。
吴某的遭遇反映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欺诈性抚养。何为欺诈性抚养?这是指欺诈方对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受欺诈方一直处在蒙骗的状态中,将欺诈方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和教育。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为:这种欺诈性抚养纠纷中,被欺诈方能否主张追回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地区司法判例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主张追回已经给付的抚养费和要求欺诈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理由如下:1、由于受欺诈方与非亲生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基础,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故意隐瞒孩子非吴某亲生的事实,导致吴某多年来一直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吴某的侵权。
2、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实际抚养孩子多年,一直视为亲生儿子抚养教育,确实在孩子身上投入巨大的心血,在确认孩子并非其亲生小孩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吴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冲击和伤害。更何况人是高度敏感的情感动物,信念的崩塌只需一瞬间。精神损害赔偿金除尽可能填补被侵权人经济上的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安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和愤怒,使其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同时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最终,在我们的帮助下,吴某不仅拿回了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更是得到4万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极度绝望中,是法律重新让吴某拾起希望和信心,案件的胜利也给了吴某极大的心理慰藉。
结语:恋爱时不要轻易地被迷人的表象迷惑了双眼,婚姻本应是真诚相待的,既然喜结连理,那么就要保持忠实和尊重,毕竟谁都不想成为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