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7:49:34来源:法律常识
这条新闻是今天早上在网络新闻媒体上看到的。很多网友留言评论了该案代理律师的行为,有的认为律师黑心,无良,有的认为律师与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你情我愿,不存在合不合理的问题。
其实评价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应该结合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颁布,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来分析判断。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如该案确实属于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来处理。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如果该案不属于法律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该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超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的30%,超过约定的部分无效。当事人一样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退赔超过法律规定的代理费。
因为没有看见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原件,因此仅就网络新闻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如有不实之处,敬请指正,小编会及时改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