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9:11:52来源:法律常识
五评劳荣枝案:律师眼中的劳荣枝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实际如何呢?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转眼间,我已就劳荣枝案撰写了《剖析劳荣枝案:劳荣枝斩立决与否,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动手杀人?》《剖析劳荣枝案:劳荣枝斩立决与否,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动手杀人?》《黄坚明律师:从“核心诉求”视角谈劳荣枝案二审辩护问题》《黄坚明律师:劳荣枝案二审开庭审理之五大看点,劳荣枝命悬一线?》四篇文章,为此案发表的视频作品也很多,如《劳荣枝案二审辩护44个问句究竟是气愤无比,质问有方,还是不妥?》。但就文章而言,此文可谓五评劳荣枝案。今天暂且不谈劳荣枝本人究竟有没有杀人、该不该斩立决的核心问题,专门谈谈二审律师眼中的劳荣枝,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律师为何总想“善待”他的当事人的这种现象呢?具体分析如下:
一、二审律师眼中的劳荣枝绝非“杀人女魔头”
根据该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在二审律师眼中,劳荣枝绝非“背负七条人命”的“杀人女魔头”,此案存在媒体及公众“妖魔化报道”劳荣枝一案的情况。当然,就该案的证据和事实而言,根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将法子英认定为“杀人魔头”是合适的,将劳荣枝认定为“七人遇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合适的,认定其是此案“共犯”及“帮凶”也是合适的,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将其报道为、形容为、认定为“杀人魔头”应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其是女流之辈,毕竟其是否实际参与杀人的核心事实是值得商榷的。
二、二审律师眼中的劳荣枝是“受害者、铁链女”
根据该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劳荣枝是长期遭受法子英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控制的受害人,是因知晓法子英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惊吓的受害者,是遭受法子英用卑劣手段强奸的涉世未深的悲惨女性,是全家有被灭口之现实危险的不幸之人,更是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柔弱女子,还是为了保护家人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不得不顺从法子英的悲剧人物。在某种程度上讲,在二审律师眼中,劳荣枝是精神上的“铁链女”,而非“杀人女魔头”。
对此,个人观点,媒体眼中的劳荣枝,公众眼中的劳荣枝,二审律师眼中的劳荣枝,劳荣枝自己眼中的劳荣枝,似乎根本就不是同一人。而刑法调整对象是行为,劳荣枝本人直接实施的涉案行为,或者是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的涉案行为本身,方是此案的焦点所在。据此,脱离涉案行为本身,脱离法子英独立实施或主导实施的涉案行为,直接将劳荣枝描述成“杀人魔头”不妥,脱离涉案行为,径直将劳荣枝塑造成“傻白甜”或“受害者、铁链女”也不妥。简而言之,劳荣枝“没有那么坏,更没有那么好”。
三、二审律师眼中的劳荣枝是不懂“自我保护”及“保留证据”之人
根据该案的二审辩护意见,劳荣枝系被法子英强奸怀孕而不懂报案之人,系因怕“丢人”而不敢报案之人,系经常遭受法子英“暴力殴打”而不敢“一走了之”之人,系被劣迹斑斑之法子英“坑害”一生之人。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根据《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法子英及劳荣枝两人应长期居住在一起,且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且法子英被抓归案之后,劳荣枝在逃时间也长达二十年之久。显然,在长达23年之久的涉案期间内,劳荣枝本人既没有自首,也没有收集任何对其有利的铁证,更没有找专业律师咨询过此事该如何应对,更没有让其家人代为报案或设法固定一些对其有利的证据,最后实质上就是“一跑了之”。
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劳荣枝绝非“聪明过人”之人,也绝非有能力掌控法子英之人,其二审律师对此还专门反问道:“你们真觉得当年二十岁左右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可以控制劣迹斑斑、犯罪成瘾 的黑社会混混法子英吗?甚至一审还认为劳荣枝主导法子 英犯罪,这符合逻辑常识吗?”
综上所述,劳荣枝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呢?或许在媒体眼中、公众眼中她就是一个“杀人女魔头”,或许在其二审辩护律师眼中,劳荣枝就是“一个可悲但绝非十恶不赦之人”。对此,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单凭几张庭审图片,单凭短短的庭审现场视频摘录,单凭《起诉书》《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七名被害人遇难的事实,不足以准确认定或推定劳荣枝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毕竟此案还有十恶不赦且被执行之杀人魔头法子英,毕竟劳荣枝还是一介女流,毕竟二十多年后劳荣枝与案发时的劳荣枝还是有不少区别,毕竟此案还有很多核心事实无法查明。
针对劳荣枝案,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站在辩护视角,我们应否向合议庭法官、社会公众以及劳荣枝家属,将劳荣枝认定成一名“被强奸、被长期暴力殴打、被严重精神控制、被杀人魔头摧残及毁掉一生”的受害者吗?劳荣枝究竟是“自作孽不可活”呢,还是被法子英毁掉的“丛林白兔”呢?对此,我只能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