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0:31:24来源:法律常识
厦门市xx村村民张某,在村里拥有一处房屋,建成于2012年,面积约为160平方米,建成之后并未进行登记。2019年,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该处房屋被征收。
街道办开始与张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张某的房屋缺乏产权证,街道办便有意压低补偿款,因此张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便组织相关人员于2020年1月20日对张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张某不是房产的权属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街道办有意愿与张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因为张某对补偿不满意,拒绝签署,街道办才实施了强制拆除。强拆后,街道办也立马将补偿款提存,并通知张某去银行领取。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
其一,关于张某起诉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然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但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屋为张某建造,张某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于街道办主张的,张某并非案涉房产的权属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关于案涉建筑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街道办作出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基于项目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拆除行为。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使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街道办在未与张某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拆除,程序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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