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2:47:29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租赁纠纷和解不成
又引发名誉权纠纷
两个案件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究竟是怎么回事
易判又是如何化解的
且看下文
案情回顾
提前解除房屋合同,退还押金引起争议
房客小张承租房东老李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客小张想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求房东老李退还本月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4000余元,同时,小张已搬离老李出租的房屋。
老李不在本地,迟迟未给小张办理退租手续,且老李认为小张没有完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提出解约,失约在先,房东老李主张押金作为一个月的违约金。
双方就退还押金问题无法达成协商,房客小张遂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立案排庭。
“房东无赖,欠我押金”,又起纷争!
因上述押金问题协商不成,房客小张在房东老李房屋门口张贴“房东无赖,欠我押金”等字样。该行为造成房东老李的房屋无法继续出租,老李报警,警察对房客小张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后续,老李将小张诉至海沧区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因张贴海报造成的租金损失84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案涉房屋的房门上及所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张贴道歉函,公开向本案原告老李道歉。
该名誉权纠纷案由易判调解员老聂负责调解。
调解经过
快速理清事实,两案合并调解
调解员老聂接触到名誉权纠纷案后,快速与原被告沟通,理清案件事实,了解到双方之间还有上述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双方互为原被告关系。
于是,老聂找到房屋租赁纠纷案的主办法官商量是否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调解,法官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明确其中是与非,聚焦双方争议点
针对名誉权纠纷案,调解员老聂明确指出房客小张在案涉房屋大门上张贴标语的方式是非常偏激和不正确的,并批评了小张的错误。而房东老李主张的由于房客小张的张贴标语行为导致房子三个月未租出的租金损失赔偿诉求,亦缺乏相应的证据,且老李主张的5000元名誉损失费金额是否合理也有待商榷。
针对房屋租赁纠纷案,老聂认为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返还租金的金额。调解员老聂先与房客小张沟通房东老李主张押金作为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后与房东老李说明,房客小张要求返还没有承租期间的租金也是可以商量的,并且已经在征得房东的同意下提前搬出了案涉房屋并缴清了相关水电物业费等。调解员的目的是想让双方明白,在该案中原被告各自均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
经过以上两个梳理步骤,调解员老聂继续发挥“老黄牛式”的不懈沟通精神,终于在双方同意下达成调解方案。
房屋租赁纠纷案以一个月租金2800元为准,房东老李返还房客小张租房合约的最后一个月没有承租的租金;名誉权纠纷案,房客小张的行为确实给房东老李造成了困扰和麻烦,老李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与上述本应返还的租金相互抵消。此外,房客小张认识到了自己鲁莽行为的错误性质并当面向房东老李致歉,老李也接受了小张的道歉。
至此,纠纷顺利化解,两案均以撤诉处理。
两案赔偿相互抵消,涉案双方皆大欢喜。
老聂有话说
遇到相关联的案件,不论是诉前还是诉中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案件放在一起调解,不仅可以节省调解员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试着抓住互为原、被告的双方关联的诉求和事实、证据等,寻找突破口,以利于调解的达成。
律师观点
民法典独立将人格权成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人格权编第五章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也是我国对名誉权的首次系统性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系指社会对于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房客小张因房东老李未返还押金,采用在房东老李的房屋上张贴写有“房东老赖,欠我押金”等字眼的海报,可能已造成他人对房东老李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该海报内容已致使房东老李的房屋无法继续出租,造成房东老李的损失。
由此可见,该海报内容已侵害房东老李的名誉权,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进而引起房东老李与房客小张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
本案原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房客小张的不当行为引起后续的名誉权纠纷。因此,在产生纠纷时,我们应理性思考并采用合法途径予以维权,不应采用诽谤他人、散播谣言或暴力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