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7:49:49来源:法律常识
契诃夫说:人的一切都应是美的,外貌、衣裳、灵魂和思想。人类对美的追求发端于人性。在多层次、多维度的美的体系中,外貌之美作为其中一个方面,毫无疑问对人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只要能正视追求美的方式与心态,任何人无须吝于或羞于对外貌之美的倾慕与追求。 2011-2020年,我国整形行业市场规模从20.2亿元增长至142.1亿元。2015-2019年我国整形外科医院诊疗人次数从46.1万人增长至116.1万人。
(数据及图片摘自《2021年中国整形医院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运营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短短十年内,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求美心态的规正,整形作为当代人追求外貌之美的重要手段被逐渐接纳、普及。由其引发的种种关于“该不该做”的争论喧嚣也日渐平息,取而代之的是对于“如何做”的思考和讨论。整形作为一种医疗技术存在固有风险,加之激增的市场需求与利润驱动下,大量不具资质和技术要求的商家趋之若鹜,整形市场呈现鱼龙混杂之势,手术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触目惊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整形手术失败具有多方面的恶性影响一是手术费用极高,倾尽大半积蓄者不在少数,手术失败后覆水难收;二是整形失败后修复难度大,外貌损毁者生活、工作、情感常遭受一系列影响,极易身心崩塌;三是整形医院常年处理维权事宜,从术前签约到纠纷应对都有意规避法律风险,店大欺客;而维权者往往带着一腔热血投入整形,事前疏于取证留证,事后不知维权途径。
案例导入
手术项目
2019年9月,以直播为主业的小云(化名)在某医院购买整形消费服务,并接受了包含双眼皮手术、假体隆鼻术(膨体)、耳软骨鼻尖成形术、鼻头缩小术等一系列整形服务,手术费合计XX万元。
手术失败
小云术后多次出现歪斜、红肿、流血等症状。
医院不具手术单项资质
小云通过律师向涉案医院当地卫健委查询后得知,在小云手术数月后,涉案医院及主治医生才获得开展相应手术的资质,而涉案医院此前对小云隐瞒了不具资质的事实。
诉讼及调解
经律师团队诉前对案情和证据充分分析和准备,小云于2020年中旬以欺诈消费者将涉案医院诉至法院。最终,经过与院方的几轮谈判,小云通过诉讼调解程序获得理想的赔付金额,诉讼费由院方承担。整形者应当术前充分了解医院资质及项目内容,谨慎签署文件,及时保存病例、合同、发票,做到事前防范;也应当知道面临医损,如何最大程度获取救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基于近年来经办整形维权案件的经验,本文就救济途径、取证、诉讼策略方面的思路和技巧进行分享。
维权知一二
救济途径一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Q:何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常称“医调委”,是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专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司法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隶属任何行政机构,但其业务受行政部门指导。医调委为医患双方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对医患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协商、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从解决医疗纠纷。
Q:“医调委”调解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
调解后不履行可起诉: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不可申请强制执行,当医疗机构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医患双方也可以在调解后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来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调解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维权患者可以选择不申请“医调委”调解,径直向法院起诉。其业务受行政部门指导。医调委为医患双方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对医患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协商、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从解决医疗纠纷。
Q:“医调委”调解程序的优势与弊端
优势1. 耗时短:“医调委”调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并且受调解时限约束,患者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避免长期诉累带来巨大的身心压力以及后续损失;2. 费用低:人民调解机构在调解案件过程中不收取费用,这使得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有了获得救济的可能性;3. 保密性:与诉讼的公开审判相比,调解具有极高的保密性;4. 专业性:医疗专业人员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结果权威度和专业性;5. 自愿性与非对抗性: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的帮助下,就医疗纠纷解决方案中涉及的赔偿和非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氛围更和谐,患者“讨价还价”余地更大,在一定情况下患者可能会争取到相较于诉讼更大的综合利益。
弊端1.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未经司法确认或公证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院方拒不履行协议,则患者仍需花费重复成本诉诸法院诉讼程序;2. “和稀泥”:医疗纠纷涉及健康权、生命权及经济损失,医患矛盾往往十分尖锐,而调解相对灵活的纠纷处理方式以及高度不确定的调解结果,加之“以和为贵”的价值导向,容易让当时人感到被“和稀泥”,无法解决问题;3. 整形机构须为正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调解的前提是整形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无任何资质的整形机构或个体做手术发生整形失败的情况则无法通过医调委解决。4. 整形医院在医疗调解委员会阶段给出的和解方案通常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也会经历诉前、诉中调解的流程,可能导致重复性流程,拉长维权时间。
救济途径二 |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遭遇整形失败的整形者,不能或不愿通过医调委取得救济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而如果整形机构同时还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相关资质等问题,则此整形者基于被侵权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请求权基础提出赔偿: PLAN A:基于医疗侵权损害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PLAN B:基于《消费者保护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整形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整形者是否属于《消保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群体,司法实务曾一度产生较大争议。一方面,整形通常被涵盖于医疗领域,医患关系在法律上区别于一般的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往往不适用《消保法》;另一方面,当前整形市场中,大部分人整形的目的偏向于追求个人审美与享受,而非治疗,这又使得整形医疗的性质有别于普通医疗概念,而更显现出“消费”的特质。虽然实务界对于适用《消保法》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将医疗美容划入诊疗活动的范围,但随着对医疗整形行为性质的剖析,越来越多的法院跳出传统思维,开始在整形医疗案件中通过《消保法》作出判决。同时一些地区也开始从立法层面重厘整形在普通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之间的定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对于广大整形者意味着更多远的维权路径和更广阔的救济空间,因此在诉讼维权时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纳入考虑。
小仙女
整形者能否同时主张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消保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
谨慎择一,因地制宜!
律师
在诉讼中,许多法院将这两种不同的赔偿主张分别视为两种互异、互斥案由项下的可主张诉求。
在本律师团队的实务经历中,有不少法院认为《消保法》第55条只能基于合同纠纷这一案由提出。因此,若当事人遭遇整形失败且整形机构涉嫌欺诈,当事人想要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常常被法院告知应当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或者变更诉求(即放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两种赔偿主张中做出抉择。其实在部分地区存在一些案例,并未将“《消保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强行限制在合同纠纷案由项下,而是在医疗侵权损害纠纷的案由下既支持了医疗侵权损害的相关赔偿,也支持了基于《消保法》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这类案例大多呈现出一个共性,即整形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不具相关资质等欺诈行为的同时,整容者往往遭受了经医疗鉴定达到残疾程度的损伤。但对于整形者能否同时主张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消保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这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应当由法理支撑予以统一的释明和定性,其不应当仅仅因为具体伤残程度的不同而各有所判。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务尚未达成共识,这意味着整形失败者在诉讼维权结果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与此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据理力争的空间,因此整形者应当充分准备加以应对。首先,应当通过案例检索并结合经验,了解当地法院是否认为《消保法》第55条仅能适用于合同纠纷案由,如果并无次此种限制,则应当充分罗列可以提出的赔偿主张。其次,在诉中如遇审判法官对此问题提出质疑,应当以相关司法判例为依据,以充分说理为支撑,与法官耐心沟通,寻求共识。最后,在确实无法获得法官认同的情况下,合理计算预估不同案由和请求权基础下可主张的赔偿非用,同时结合自身证据充实度评估举证难度,综合考虑选取合适的案由和诉请以谋求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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