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8:44:13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跟女方,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后来女方没有办法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怎么办?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
首先说一点,双方在平等协议的情况下,是可以这样约定的,也是有效的。不过,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可以明确地说,即使这样约定,但是如果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发生经济困难,还是有权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比如,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发生了经济困难或者孩子的需求明显增加,直接抚养一方依然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那么,能向对方争取多少抚养费呢?法官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对方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如果男方有固定收入的,杭州离婚律师一般会建议按照男方月收入的20%-30%主张抚养费。
如果您有抚养费方面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52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