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8:25:52来源:法律常识
情暖“她”力量,守护最美的你。为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帮助广大女性朋友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在3月8日当天,专门开通“妇女维权专线”绿色通道,特邀请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专家律师团队,集中做客济南“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免费为泉城妇女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倾情为妇女朋友答疑解惑,提供心理辅导,助力家庭和谐。
截止到17时,共有285位女性电话咨询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热线主要集中在在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及消费维权纠纷等方面。
市民王女士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说前段时间,她凭广告了解到一家颇具实力的美容医疗机构,之后便与该机构签订合同、交纳定金约定作美容隆鼻手术。术后不久,发现隆鼻的假体与皮肤肤色明显不一致,还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她与美容医疗机构多次协商未果。后来王女士发现该美容医疗机构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奈之下,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作为受害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习习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耐心细致地对王女士进行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王习习律师告知王女士说:本案中,一是该医疗美容机构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谎称自己具备相关资质误导就医者,存在隐瞒、虚假宣传和欺诈的情形。二是医疗美容机构无资质经营违背了诊疗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王女士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三是该医疗美容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切实保障咨询者的合法权益,热线值班律师从法、理、情的角度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提供了法律意见,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