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9:52:20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张洋
在我国,明星维权早已屡见不鲜。
近期,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演员“小沈阳”沈鹤起诉广州一家公众号自媒体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案件。
广州这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中,多次使用了“小沈阳”的照片。
“小沈阳”认为侵犯其肖像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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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写小沈阳的文章
使用小沈阳肖像
2020年5月5日,广州云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证的 “万某刀”的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
该文章作者万某刀综合了各类媒体关于小沈阳的公开报道,回顾了小沈阳的演艺生涯及人生经历,并在文章中引用了数张包含小沈阳肖像的图片。
文章作者表示,自己一直都很关注小沈阳,撰文的初衷只是梳理一下小沈阳的人生经历,并未在文章中投放广告或进行商业推广,“只有在正文之外的部分,有微信平台投放的流量广告。”
据报道,涉事文章阅读量约为13万,流量广告收入为63.79元,此外还有164.66元的读者“赞赏”收入。
2021年11月18日,“小沈阳”沈鹤向沈阳市浑南区法院提起肖像权侵权之诉,索赔18万元经济损失以及3000元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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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业使用性质
已被法院支持诉求
该案刚开庭不久,且未当庭宣判。但根据葛优肖像权侵权系列案件以及“小沈阳”其他两起肖像权侵权胜诉案件的结果看,法院通常关注点在于,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小沈阳”对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本案中广州云某公司未经“小沈阳”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小沈阳”的多张肖像,借“小沈阳”照片及文章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并获取了二百余元的直接盈利,或将被认定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进而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了对“小沈阳”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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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
裁判规则发生变化
《民法典》今天一月一日生效,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随之发生改变,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肖像权侵权案件三大裁判规则:
一、肖像必须具有面部可识别性,能够直接识别被侵权人。
二、侵权人是擅自使用,即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不再要求营利性,只要是非经肖像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即为侵权。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项针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意在罗列行为人擅自使用,但能够阻却侵权的具体情况有: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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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肖像权侵权的常见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因肖像权侵权需要能够识别出被侵权人,所以在不影响使用效果的情况下,如果能将图片中的人物模糊化、二次元化,或者打上马赛克,将会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
二、因肖像权侵权不要求营利性,仅要求擅自使用,所以在使用图片中出现他人肖像时,要么征得其同意,要么将其替换掉。
三、因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所以在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时,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律师建议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做好对自身合理使用的证据保全工作。
如果在侵权等民事法律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案件来源: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583号沈鹤与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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