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1:52:42来源:法律常识
序: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是近年以来的热门词汇,在企业负担承重的经营环境里,很多企业甚至单位,会聘请人事代理类公司来进行劳务派遣,以达成减少管理环节和成本,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避免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避其他税负等风险及成本。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为单位带来了便利,但也给劳动者造成了无法避免的困惑: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单位,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原则,片面维护用工单位的权利,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运用各种专业知识和手段剥夺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通过调岗降薪逼迫劳动者辞职,甚至还通过关停代理单位不履行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各种补助金,让无助的劳动者欲哭无泪......
小罗,广东一家企业在长沙的一名快递员,在分拣邮件时晕倒摔伤,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住院期间被“劝说”解除劳动合同,因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层层障碍,至今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40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代理和用工单位没有赔付一分钱,而医疗费和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遥遥无期。无助之余,小罗匆匆走进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李兵严谨地接待了他,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供其参考。
一、小罗自述基本案情
小罗应聘广东品骏快递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站快递员工作,2019年1月2日,公司安排小罗与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的用工期限为三年、使用期三个月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80%且不低于工作地点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工资按实际工资支付为准,联络电话为广东骏快递的电话。后来,小罗实际工资为6872.82元,但社保缴费按3087元基数缴纳。
2019年11月10日7时,分拣快递蹲太久起身太快摔伤,单位同事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住院期间该单位经营不善,很多员工离职,单位劝说小罗辞职、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人事代理公司与小罗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补充协议》,签发《离职结算表》,至2019年12月7日出院,小罗垫付医疗费用35000多元,2019年12月30日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人事代理公司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因人事代理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履行工伤申报及赔偿义务,小罗多次向长沙市人社局求助、争取,2020年8月12日,由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后来,长沙市人社局按3087元的社保缴费基数向小罗支付了40300余元的1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费用。小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没有得到偿付,而且,小罗希望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认为已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6872.82元的实际月工资计算,希望补足差额。
二、小罗希望解决的问题
1.小罗应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补偿?
2.由谁来支付?
三、解决建议
(一)来访人作为劳动者8级伤残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无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有社保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1.医药费用;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用;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第二,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赔偿三种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工伤为11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有差距,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差额部分,如本案中实际月工资6872.82元-社保缴费工资3087元=3785.82元,分别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找哪一家单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解答这个问题,须审视劳动派遣的合法性,确定赔偿、补偿的承担者。
第一,合法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本案劳动者罗某桥履行支付或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劳务派遣不合法,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公司)、用工单位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下劳务派遣不符合法律规定:1.不符合临时性(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原岗位工因脱产、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岗位规定;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4.克扣报酬或向劳动者收取费用;5.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6.劳动合同未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7.低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约定了试用期。
根据案情事实,值班律师注意到:小罗与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广东品骏快递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站从事快递派送工作,该派遣违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劳动合同未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且就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未尽告知义务,因此,该劳务派遣不合法,小罗有权选择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单位)及关联公司、用工单位偿付以上费用。
律师温馨提示
1.劳动者找工作时,要擦亮眼睛,尽量远离劳务派遣,尤其是注册资本金少、规模小且有官司缠身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单位。
2.当纠纷发生时,要善于收集、保存证据,以及时维护合法权利。
3.建议政府、立法机构,对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管理,可以设立职业保证金或保险金制度,在其不能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补偿时,能够及时保护劳动者利益。